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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井陉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23-09-19 17:00:28来源:井陉矿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51

2023年8月7日,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井陉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矿政办函〔2023〕20号),本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做好宣传工作。如有井陉矿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井陉矿区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井陉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陉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矿政办函〔2023〕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井陉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井陉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63号)及《石家庄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政办函〔2021〕49号)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是指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的公开市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共服务平台,必须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金融办、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出台支持农村产权交易和市场建设的政策措施,撬动、推动交易平台、社会资本、各类机构等为进场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综合服务,协同推进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活跃壮大农村产权市场。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井陉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公益性服务机构和县级交易平台,承担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组织、管理、指导服务职能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任务,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挂牌公告、组织交易、成交公告、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档案管理、抵押登记、评估担保、风险保障、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会员管理办法。

(一)区级交易平台负责全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乡镇设立区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受理审核。各行政村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收集、核实、报送本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二)指导、协调、规范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负责全区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跨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七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区级交易平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的的信息发布、挂牌公告、组织交易、成交公告、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档案管理、抵押登记、评估担保、风险保障、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符合市级进场交易要求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政策落地,依托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和集体资产受理审核服务窗口,审核村集体出让标的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完整性,督导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引导农户产权进场交易。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明确农村产权交易村级服务点的工作人员,做好本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农村产权的出让、受让服务,为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供真实有效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资料。

第十条 依托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全区统一的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登记机构。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承担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区政府对其运营和市场建设,应当给予必要的人员和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经相关部门赋能,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可以作为交易主体申报项目、担保抵押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阳光透明,不得暗箱操作。

第十四条 区交易平台须对接省和市,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七统一”管理。

第三章 交易品种及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使用权。

(六)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二)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水用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三)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即区涉农部门的涉农产业、水利、旅游、扶贫、养老、康养等项目的投资、招商、转让活动,应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十四)政策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品种。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农村集体大宗投资经营项目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八条 区交易平台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市级、省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制定符合井陉矿区实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权利人流转交易农村产权,可向区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乡村服务站点申请交易,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农村产权交易标的,属于农村集体的需履行民主程序、内部决策程序并需乡镇政府审核、审批;属于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的,需提供内部同意出让材料;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农村产权交易标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交易平台不对进场交易农村产权标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材料;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相应授权法律文书;

(七)政策法规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政策法规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对标的物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信息审查。

审查通过的,在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二十四条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作发布挂牌信息。交易平台应根据出让申请和出让要求规范制作挂牌信息,广泛发布挂牌信息。

(二)组织意向受让人进场。交易平台根据意向受让报名和交纳保证金情况,确定合规竞价人或投标人,按相关规定组织进场交易。

(三)组织市场交易。交易平台按相关竞价、竞投规则和实施办法组织交易双方进场公开交易。网络竞价通过交易平台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现场竞价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现场收取竞价报价文件,竞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进行价款结算。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款结算服务,采取无息结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交易平台根据交易情况,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鉴证情况在省、市交易平台公告。

第二十七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相关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受理农村产权变更登记业务。涉及农村集体收支报账行为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凭交易鉴证书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备案的,交易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交易平台对进行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林业、水利、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十一条 交易平台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十二条 交易平台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一定标的数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区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300万元以上或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须到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三十五条 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林权的流转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列入目录内项目一律应进必进。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不予流转交易或终止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纪检监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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