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0-08-04 13:52:00来源: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705
2016年12月30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渡口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大渡口府办发〔2016〕134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大渡口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以下简称国家六部委《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209号,以下简称全市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严格按照国家六部委《意见》和全市工作方案,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总目标,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坚持“在稳定中深化,在完善中补缺,在规范中提升”,以“五项深化”(基本农田到户上证、高标准农田补图上证、建设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平台、建设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运用)、“五项完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完善确权登记信息、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档案)为主要工作内容,不断提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程序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国家六部委《意见》明确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保持稳定,尊重民意。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充分尊重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的前提下,开展深化完善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结果无争议的,不再“翻烧饼”。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 因地制宜,切合实际。认真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工作。根据区域功能、地理条件、农民需求和改革需要,因地制宜探索确权颁证成果应用,不搞“一刀切”。
4.镇街负责,统筹协调。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农委牵头,区国土分局、区档案局等部门依据职能职责负责政策、业务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作步骤和重点
按照全市工作方案要求,围绕“五深化”和“五完善”工作重点,全区拟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工作机构、积极动员培训。(2016年12月31日前)。
1. 成立机构。成立区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国土、督查、信访、档案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加强工作指导,建立指导、培训、督查等工作机制。
2. 宣传动员。区农委组织实施,召开全区深化确权登记颁证动员部署会议,及时启动相关工作。各镇积极宣传深化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意义、内容和工作要求,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该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 组织培训。区农委牵头,采取逐级培训或分片培训等方式,组织各镇开展业务培训,使确权颁证工作政策、操作规程“入脑、入心”,提高工作规范性。
(二)开展档案清查,完善基础资料。(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全面清查土地承包信息。各镇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资料信息基础上,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以发包方为单位,组织填报《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等调查表。
2.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确保稳定的原则,加强对各种遗留问题、矛盾纠纷的调处。对原地块登记信息存在漏登、错登的,及时进行完善,确保承包地块登记信息准确。严格执行全市工作方案规定,对2010年确权颁证时确权未确地的,尽可能按确权又确地的要求进行完善;对确因承包地块边界不清,仍无法实施确权确地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发包方报请镇批准同意,并报区农委备案后,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登记。矛盾纠纷经依法调处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确认的,要及时组织补充登记和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区国土分局牵头,区农委配合,各镇依据区国土分局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信息,组织发包方和承包农户将属于基本农田的承包土地逐块落实到户,经公示并经农户确认知晓无异议后,编制《农户承包土地基本农田情况登记表》,再经村民委员会和镇政府审核后,将其作为农户承包地块登记为基本农田的依据,准确记入《承包地块调查表》。
4.承包地信息公开公示。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以发包方为单位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农户提出异议的,需再次组织核对,确保调查结果信息准确无误。以承包农户一户一表的形式,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作为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依据。对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要依法组织化解。一时难以化解的,可暂缓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行登记。
5.录入数据完善功能。收集整理基础工作资料,做好数据库建设及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应用。依托数据库及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农村承包地合同管理、登记管理、权证管理、数据汇交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并扩展和延伸土地流转服务、纠纷调解仲裁、工商资本租地监管、土地经营权抵押等功能,建立区有市场、镇有中心、村有站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
6.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已经缺失、损毁,在2010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未进行补充签订,或者已签订承包合同但内容与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和实际承包面积不一致的,要对承包合同进行完善,做到承包合同无缺漏,合同、簿、证、地“四相符”。新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农办经〔2015〕18号),区农委统一组织印制。新完善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仍以当地统一组织第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合同记载的承包期与原承包期必须一致。新承包合同面积按本次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最后确认的面积签订,同时应在新承包合同中注明原承包合同面积。
(三)完善管理制度,适时探索试点。(2018年12月31日前)。
1.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区农委依据各镇报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其他方式承包”登记程序进行登记。需要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向承包方颁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收回销毁。区农委牵头,各镇具体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变更、注销等各项登记服务。
2.开展其他相关试点工作。选择有条件、有需要的地方,开展通过农民自愿互换等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试点。开展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和产业化经营、抵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等方面的颁证成果应用探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等试点,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改革发展。
(四)整理归档,总结验收。(201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区档案局牵头,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对本次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组织开展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对已建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开展“回头看”,全面清理是否存在缺、漏和管理不规范情况,查漏补缺,规范完善,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安全。各镇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深化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向区农委报送工作总结,申请区级验收。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区级验收,并向市农委报送工作总结。2018年7月1日至年底迎接市级考评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在区政府领导下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区农委要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操作规程,强化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化解。区国土分局要及时准确提供“二调”面积等依据,提供基本农田到村、组的地块信息资料并牵头指导开展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工作,对提供到社的“二调”面积、基本农田信息存在错(漏)的,及时组织进行复核校正,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区信访办要指导各镇和相关部门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重大情况不出镇。区财政局负责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区档案局要加强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监督,提供档案培训、档案管理和档案查询等服务。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组织专门力量,统筹安排各年度工作,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分工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强化指导服务。区农委会同区国土分局、区档案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法律政策和操作培训,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文本格式标准,有序推进工作。各镇要加强信息搜集和反馈,按月向区农委报告进展情况,重要信息即时报送。
(三)加强督查督导。区农委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室,跟踪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对因工作推进不力、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或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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