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多宅”,应如何认定?
2023-09-06 11:29:5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7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产生了诸多问题。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农村“一户多宅”,应如何认定?
一、农村“一户多宅”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山东省宅基地最大面积标准是不超过264平方米。
根据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需要达到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实质要件是:
1、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单分户的条件,比如,已结婚、分家立户,即户口已经单独分户。
程序要件是:
应先向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应当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如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是,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不允许“一户多宅”。因此,一户多宅一般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常见类型,比如:不符合正常分户的一户多宅;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通过骗取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等。但是,有例外情况,比如,通过合法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村村民通过合法买卖多出来的房屋,通过与父母分户新建的房屋,虽然是一户多宅情形,但是具有合法事由,不算违法情形。
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对宅基地改革等牵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防风险、守底线至关重要。唯有如此,方能把准方向,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行稳致远,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强劲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