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如何处理?
2023-09-01 11:08:3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04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指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解和处理的纠纷解决制度。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如何处理?
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1、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调处。
当事人对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
未经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土地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3、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5、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6、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权属争议如何处理?
从法律性上看它属于行政裁决,处理的主体为人民政府,相对于程序复杂、时间漫长的司法诉讼来说,这一制度程序简单,处理快捷;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土地权属争议须先经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未经调处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政府的生效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生效的处理决定是不动产登记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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