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政策:这些申请条件你满足吗?
2020-08-02 20:27:28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786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国家对宅基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那么根据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政策,宅基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一、北京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有哪些?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作出明细规定。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二、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哪些情形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年龄要求等分户条件的;
(2)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3)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5)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6)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7)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规定,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需要启动宅基地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