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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新规:加强临时用地监管!

2023-08-14 10:45:4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34

过去,各地有些临时用地被长期占用,难以复垦。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针对这一问题提出新规。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新规如下:

《通知》要求,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的临时用地,全面实现临时用地上图入库。市、县在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将临时用地信息上图入库,规定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和土地卫片执法、自然资源督察、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中涉及临时用地的,以系统信息为基本依据。对于没有上图入库或经核查不属于临时用地的,不予认可为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上临时使用土地的,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之一。自然资源部曾规定,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不规范、超期使用、使用后复垦不到位及违规批准临时用地等问题,甚至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

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有些被批准为临时用地后并未复垦。为此,《通知》要求加快存量临时用地信息补录。以2021年年度变更调查认定的临时用地图斑为底数,由地方根据目前临时用地状况研究处置。属于超出规定使用期限仍在使用或未复垦的,补录信息后,由地方督促限期整改,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复垦义务。属于实际已经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不再补录信息,由地方纳入违法用地进行处理。

《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期限政策衔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颁布前,已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临时用地,期限超过2年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不改变用地位置、不扩大用地规模的条件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使用,但总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同时,明确油气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为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规定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并确保复垦责任履行到位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

《通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定期梳理分析单个项目临时用地规模明显偏大、未按期完成土地复垦等异常情形,监督临时用地审批信息公示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发现违法违规审批临时用地或者审批后改变临时用地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等问题的,要严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系统中核销临时用地信息。自然资源部将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问题突出的省份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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