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市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0-07-29 14:29:47来源:酒泉市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59
2015年1月29日,甘肃省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了,以下是意见内容全文。
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加快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当前,农村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激发农村经济社会活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资产、促进农村要素流动;有利于破解融资难题,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有利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探索创新,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推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思路,以“确权赋能”为核心,以农村产权确权颁证为切入点,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和抵押贷款平台,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体系,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必须稳妥推进,不能因方法简单、工作粗糙或违规操作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权属明确、无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先行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够明确或有矛盾纠纷的农村产权,待权属明确或矛盾纠纷解决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2、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要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不能搞一刀切,要取得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基层干部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稳妥地推进,不能冒然推进。
3、坚持依法自愿、公正透明的原则。开展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要充分保障农村产权所有人和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四个公示,即:摸底调查表上榜公示、确权登记方案上榜公示、勘界确权上榜公示、发证上榜公示,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4、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试点工作由市上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市上的指导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制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妥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三)目标要求
从2015年开始,每个县(市、区)选择1-2个乡(镇)先行开展农村产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用2-3年的时间总体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推动农村资产“确权赋能”,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流转规范”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加大农村产权融资力度,发挥农村产权在撬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中的作用,实现农民增收多元化目标,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
三、主要内容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集体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决策的原则,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共同管理集体所有土地的体制机制,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农户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调换、互换等体制机制,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资产效益。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按照《酒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指导方案》(酒政办发〖2013〗105号)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赋予农民对承包地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4、设施农牧业经营权确权颁证。开展日光温室经营权和设施养殖业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依法确定、符合规划,在承包地、流转土地、集体“四荒地”、国有土地上修建的日光温室、养殖圈舍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
5、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权颁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林地或数量较大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探索建立林权流转管理服务新机制,加快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6、农村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开展对依法依规建设的新型农村社区、小康住宅示范点内的农户房屋和乡村办企业建房以及休闲农业设施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逐步实现城乡房屋同证、同权。支持农户通过出租合法住房增加财产性收入,利用房屋发展农家园、农家客栈、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等,增加经营性收入。
7、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稳定完善草原规范化承包制度,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及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牧民对草原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8、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确权颁证。对机井、小型水利等工程,明晰所有权,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对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鼓励农户、联户、用水合作组织、村民自治组织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积极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投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9、水面渔业所有权、使用权确权颁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水面渔塘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开展水面渔业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10、休闲农业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确权颁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承包地、流转土地、集体“四荒地”、国有土地上修建的,符合规划的渡假村、农家乐、农家客栈的所有权、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开展休闲农业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11、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以国营农(林)场、单位(家庭)农场、农户(个人)为单位,开展农村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积极推进国有农用地有偿出让、转让、抵押制度,盘活国有农用地土地资产。
四、方法步骤
1、提出申请。农村产权所有人按照产权属性,提出农村资产确权颁证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村委会统一收集汇总后,报乡镇审查。
2、确权公示。乡镇按照村委会提供的书面申请和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申请人所有或经营的农村产权进行确认,确定产权权属关系,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登记颁证。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农村产权进行权属调查,登记审核,确权发证。对权属有争议和异议的,依法依规进行调处,经争议各方重新确认后登记。对权属来源明确、数据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主管部门登记审核意见,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日光温室经营权证》、《养殖暖棚经营权证》、《林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草场承包经营权证》、《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证》、《水面渔塘经营权证》、《休闲农业经营权证》、《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证》等农村产权证。
4、备案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草场承包经营权、设施农牧业经营权、林权、房屋产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渔塘水面经营权等农村产权资料进行登记造册,整理归档,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确保农村产权信息准确、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五、使用和管理
1、健全农村产权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与确权颁证相配套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逐步完善交易网络,健全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实现与金融机构和交易机构联网,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2、加大农村产权融资力度。由市金融办会同人行、财政、银监及相关金融部门按照《甘肃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
3、建立农村产权价格评估机制。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产权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资信评估、资质评审等相关服务,定期公布农村土地流转、设施农牧业产权、林权、房屋产权等农村产权价格,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和抵押融资。
4、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由财政按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计划总额的0.5%列入预算,补偿基金由农村产权机构代管,在借款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抵押的农村产权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不超过30%的比例代偿。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上成立由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农办、市委研究室、发改委、农牧局、林业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水务局、法制办、金融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市委农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农牧局、国土局、林业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定期向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实际,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农户宅基地)、国有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确权颁证、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备案工作;市农牧局、国土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日光温室、养殖圈舍、草场、养殖水面、休闲农业设施的确权颁证、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备案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林木林地的确权颁证、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备案工作;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房屋的确权颁证、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备案,市水务局、国土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确权颁证、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备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实施细则,确保农村产权改革稳步推进。
2、加大保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市、区)要将确权颁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权颁证所需费用不得向农村产权所有人收取。市财政安排一定的经费,对农村产权确权颁证给予补助。各相关部门要围绕承担的职责,抽调专人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任务。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采取电视、广播、报刊、会议和村务公开等形式,结合“双联”行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宣传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工作要求、主要任务和工作程序等,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确保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措施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注、农户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
4、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政策多,牵扯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扎实开展工作,积极主动沟通,加强请示汇报,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搭车收费。政府督查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中共酒泉市委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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