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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出台户籍制度实施办法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20-07-27 14:37:57来源: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阅读量:1259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有效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促进农业人口有序转移,全面放开人才落户,实现重点群体优先落户,不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全面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凡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

第四条 凡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生活来源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具有合法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半年以上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有效居住证的人员。

第五条 凡在我市有直系亲属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落户。

具有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取消合法固定住所和投靠年龄的限制。

第六条 全面放开人才落户

(一)持卡人才落户。对经“张家口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持卡人才,可凭“燕赵英才服务卡”申请其本人、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户口迁入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持卡人才落户享受人才办理户口绿色通道,即报即批,当日办结。

(二)一般人才落户。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或中专、中技类人员,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三)毕业生落户。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在居住地、就(创)业地申请落户。对入学时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没有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以上三类人才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生活来源的限制,对没有稳定住所和无单位集体户的,可自主提供落户地址,或落户在派出所公共地址。

第七条 重点群体落户

(一)对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按落户城镇现有政策直接办理,不得再加设其他条件。

(二)对在我市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三)对在我市城镇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可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四)对在我市居住就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可申请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我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办理落户。

以上四类重点群体申请落户,符合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生活来源任一条件即可办理,无落户地址的可落户派出所公共地址。

第三章 相关权益保障

第八条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第九条 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第十条 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妥善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前后,符合条件人员继续缴费后享受相应待遇。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推进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和数据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确保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保信息互认和顺畅传递。

第十一条 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进城落户农民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利用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在城乡用地总规模内,实行城乡用地统筹,保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城镇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已达到或突破规划控制规模的,可依据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落户人口数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将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人口数量作为分解用地指标测算的重要因素,保障转移人口新增用地指标需求。

第十四条 完善居住证制度。严格落实《张家口市流动人口登记服务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7〕第5号)、《张家口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7〕第6号),依法保障已在我市登记的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

第四章 推动落实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拓宽落户渠道,简化落户手续。对于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可以为其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亲友家中、单位集体户、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群众办理迁移时除必需的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群众提交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公安机关通过内部信息能够查询确认的、没有公开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要通过多种渠道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县(区)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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