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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24 11:08:56来源:津南政务网阅读量:24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办法(试行)》(津农委规〔2018〕7号)要求,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及日常管理有关工作,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功能作用,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包括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能的经济合作社)两类,其规范名称是“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天津市津南区××镇××村经济合作社”或“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村委会代行职能)经济合作社”,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例: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大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村经济合作社、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葛沽一村(村委会代行职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 津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业务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向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注册并取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凭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赋码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凭此证的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记载的事项包括: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法定代表人;

4.登记类型;

5.资产情况;

6.住所;

7.成立日期;

8.业务范围;

9.有效期限;

10.登记机关;

11.发证日期。

记载事项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为“天津市津南区××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天津市津南区××镇××村经济合作社”或“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村委会代行职能)经济合作社”;登记类型统一为“集体经济”;资产情况包括“集体土地总面积”和“资产总额”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统一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成立日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一次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发证日期;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登记赋码、换证赋码、变更登记后取得的登记证,自发证之日起10年内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登记赋码时,需要填写集体资产、改革时点量化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集体土地总面积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面积总数;资产总额为农民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账面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集体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即所有者权益);资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总额;股本总额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时点全部股份对应的量化集体资产金额。

第七条 我区使用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设计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设有正本、副本及封套,正本与副本内容完全一致。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是其特别法人地位的识别标志。区农业农村委通过《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实时获得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记载在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证上。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申请与办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赋码,应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并达到成员边界明确、资产归属清晰、组织机构健全、经营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合理、产权权能完整的建设标准。

完成改革并达到上述建设标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申请登记赋码。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赋码,应根据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路径和实施情况提供相应材料。

(一)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2.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

3.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关于成立组织以及通过组织章程、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会议决议;

4.成员名册(成员登记簿);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

6.股权登记簿;

7.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8.住所证明;

9.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的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二)组建经济合作社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2.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

3.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关于成立组织以及通过组织章程、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会议决议;

4.成员名册(成员登记簿);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

6.经济合作社章程;

7.住所证明;

8.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的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三)组建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经济合作社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

2.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经济合作社(村委会代行职能)的文件;

3.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关于采用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组建经济合作社以及据此由村委会行使管理职能、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职能、村民(代表)大会行使最高决策权、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会议决议;

4.成员名册(成员登记簿);

5.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告;

6.经济合作社(村委会代行职能)章程;

7.住所证明;

8.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办理有关业务的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区农业农村委报送申请材料。

区农业农村委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并责成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对于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明确告知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具体情况;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区农业农村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材料,按照原申请登记程序,逐级报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委核定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

2.原《证书》正、副本;

3.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做出的变更决议;

4.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或其他材料;

5.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理事长变更的会议记录及新当选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组织地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成员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需要注销登记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向原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及资产处置的会议记录材料;

2.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3.依法清理债权债务的方案及决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在区级以上纸质媒体上刊发因遗失或损毁而作废的声明,到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交刊登声明的报纸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

第五章 监管与保障

第十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要按规定期限将本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回传至市农业农村委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和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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