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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0-07-23 11:17:46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规范北京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5〕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农村产权(不含土地)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形式交由其他法人、个人经营或使用,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办事,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二)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充分利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公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促进城市、农村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及高效利用,让农民在更加充分的竞争中获取更大收益。

(三)坚持等价有偿的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坚持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民主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实现收益最大化,保证农村资产增值的目标。

第五条 交易的内容包括通州区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已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交易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交易。

(二)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交易。

(三)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四)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交易。

(五)其他。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二章 交易机构及管理范围

第六条采取与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京农交所”)合作的工作方式,所有农村产权的交易工作委托北京农交所执行。北京农交所在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立联络处,主要职责是:受理登记、制定公告、信息发布、受让登记、组织交易、交易确认、组织签约、结算备案、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等具体交易工作。

第七条 通州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交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作部署。

(二)指导乡镇、村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和制度建设。

(三)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核备案、协调指导、业务培训工作。

(四)统筹安排各乡镇产权交易工作。

(五)与北京农交所通州联络处进行业务对接,做好项目材料准备工作。

(六)做好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区农交服务中心制定的工作意见及管理办法。

(二)负责指导本乡镇范围内村级交易项目的申请、上报、实施及监督各项民主程序的履行。

(三)对于村级申请上报项目按照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规定,乡镇所有涉及的业务科室要召开联席工作会议,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可操作性。经过审核后,不符合政策或不具备条件的返回村集体不与操作,符合条件的交易项目要经过乡镇主要领导签字,上报给区农交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四)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及财务问题,要保障群众利益,保护资金安全。

(五)负责按要求上报月、季、年报及总结等日常工作。

(六)做好宣传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本区、本乡镇关于农村产权交易的各种规定。

(二)负责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交易工作。

(三)负责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后,上报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

(四)配合乡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实地对项目资质的审核,对于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正确的答复,配合乡镇级单位做好招投标等工作。

(五)负责在本村内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及公开公示等工作,如有村民提出质疑,负责给予解答。

(六)涉及经济合同及财务问题,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做到手续齐全、合同完整、账目清楚、票据合格。

(七)做好宣传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十条区级与乡镇级负责范围:

凡涉及经济事项合同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级进行交易;经济事项合同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合同到期时,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原受让方可享有同等条件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综合评议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需要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项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交易准备。有申请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产权交易项目,落实好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交易申请。出让方在履行民主决策和审核审批程序后,向乡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农村产权交易方案;

3.农村产权交易民主会议记录;

4.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5.出让方产权权属有效证明;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

7.区农交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评估审定。遇重大经济事项项目,产权方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受理登记。乡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对村级出让方提交的产权交易申请进行审核,乡镇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审议通过后,由乡镇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进行登记备案并上报区农交服务中心及北京农交所,由北京农交所进行核实并出具《产权出让登记通知书》,相关资料齐备后由北京农交所出具《产权出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五)制定公告。出让方在《产权出让公告》中明确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由北京农交所负责进行公告。

(六)信息发布。交易资料上报到区级后进行分类整理,于十个工作日之内由北京农交所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发布。出让方应当明确信息公告的发布期限,最低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以信息公告发布之日为起始日。

(七)受让登记。交易项目在平台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京农交所或北京农交所通州联络处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申请;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5.区农交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北京农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通过登记审核的出具《产权受让登记通知书》。

(八)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交易双方应当在北京农交所的组织下进行协议出让,成交价格不得低于《产权出让公告》中的标的公告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出让公告》约定的竞价方式组织公开交易。

(九)组织签约。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由北京农交所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没有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

(十)完成结算。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出让方。所涉及经济合同签订及资金支付等事项工作,要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交易鉴证。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北京农交所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鉴证内容包括: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十二)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村、镇、区、市四级管理单位要认真对每一宗交易项目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经济合同要及时录入通州区“三资”管理平台。

第五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价格,以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出让方提出的价格或评估值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产权所有者同意。

第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镇、区主管部门核实后反映给北京农交所,由北京农交所负责中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镇、区主管部门核实后反映给北京农交所,由北京农交所负责终止交易:

(一)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进行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交易要严格遵照工作程序,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履行民主程序和工作程序,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严禁发展不符合城市副中心规划的产业;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第六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农交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产权交易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各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的组织、上报、监督工作,对于交易成功项目的经济合同履行及按合同执行的资金收支要严格把关。

第二十一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村级当事人可以向镇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在组织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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