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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关于规范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07-22 14:49:19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87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农村集体重大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维护农民经济利益,根据《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关于加强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京农研〔2011〕13号)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规范农村产权交易-摄图网

一、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构

为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市场化、规范化,成立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设在区经管站),主要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前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整理、核实备案等工作;同时设立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主要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的具体事宜。

(一)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的模式。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产权交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指导各镇(街道)、各村集体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

3.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核备案、督促检查、业务培训工作;

4.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其他相关工作。

(二)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由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主要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受理登记、制定公告、信息发布、受让登记、组织交易、交易确认、组织签约、结算备案、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等相关工作。

二、农村产权交易原则

(一)坚持依法交易原则。在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必须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按照农村产权交易程序操作实施,严禁私下交易或暗箱操作,否则视为无效。

(三)坚持等价有偿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坚持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尊重农民自主权益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坚持长远利益原则。农村产权交易应符合地区整体发展规划,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农民长期受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除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集中租赁管护、平原地区造林工程等政府公益事业可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行为,必须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进行: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流转交易,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及各种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资产交易,包括房屋、农业设施、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

鼓励各类非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进行交易。

四、农村产权交易程序

(一)书面申报。村集体研究确定拟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经过村“两委”联席会商议,向所属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二)合法审查。镇(街道)纪检、司法、经管、经济发展、城建等职能机构对村集体申报的农村产权拟交易项目进行合法审查,把握政策界限,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初步审核。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根据村集体书面申报材料和合法审查的意见或建议,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四)民主决策。按照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村集体组织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对事项进行表决。

(五)申请交易。镇(街道)将经过合法审查、初步审核、民主决策的拟交易项目,报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申请交易,并报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六)核实审定。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交易事项进行核实,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请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七)发布信息。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将交易信息向社会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审查受让方的主体资质。

(八)组织交易。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形式组织交易,主要方式包括出售、出租、转让、入股等。

(九)签订合同。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确认交易价格,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

(十)公开公示。村集体将上述步骤的所有材料,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公示。

(十一)留档备案。北京市农村产权交易所昌平办事处将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鉴证材料的复印件,交由昌平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和所属镇(街道)经管机构留档备案。

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不履行1、2、3、4、10、11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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