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征税吗?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2020-07-14 15:34:2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566
土地属于国有资源,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土地是不可以买卖的,但是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可能很多人会有疑问,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征税吗?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征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知道,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转让和农村房屋权属转移,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契税应由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方缴纳。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形式?
1、宅基地
公民有权使用农村地区依法拥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对象范围通常基于屋檐滴灌线,而房主仅有权使用屋檐滴灌线内的土地。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空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业主依法可以使用的宅基地最大面积,则可以用作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必须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两年)用作宅基地。如果过剩面积占大部分,则应将其返回集体耕作。一般而言,新建房屋应使用原始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并且不应尽可能占用良好的农田。为了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除了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外,还必须获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房屋应根据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造。不应少批批准占领更多土地,而要批准东部占领西部。房屋在其他地方建造的,由原住民基地收回土地使用权。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总之,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要征税,转让也要受限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