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2023-03-01 16:36:23来源: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阅读量:1285
近日,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日发改公管〔2023〕16号),明确了交易范围,制定服务标准和交易规则。如有日照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日照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日发改公管〔2023〕16号
各区县发改局、功能区经发局,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鲁政字〔2020〕251号)及《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日照市农业农村局日照市民政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日农字〔2022〕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坚持公益性、便民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组织健全、功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风险可控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搭建市、县(区)、镇(街道)三级联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网络,全面提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交易范围
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须全部进入市场公开交易,进入市场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现阶段产权交易项目主要有: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三)“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涉农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大宗物资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三、加强机构建设
各区县乡镇(街道)政府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经管站等机构,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站,配备综合开标、评标等多功能室、电子显示屏、电子监控等信息化管理系统,配齐配强2-3名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提供服务保障。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进入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站的限额标准,构建区县、乡镇(街道)分级交易模式。
四、制定服务标准和交易规则
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站要在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下,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站服务标准,规范交易受理、资格审核、信息发布、登记意向、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交易鉴证、归档管理等流程。各区县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统一交易制度、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交易规则,建立完善县、乡一体的业务管理服务模式。
五、加强信息汇总报送
设有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区县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站要按时向所属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分类报送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数据,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港区及各功能区(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所属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站要按时向辖区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类报送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数据,由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强化交易市场监管
各乡镇(街道)政府是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应进必进、规范有序。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
日照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