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土地政策: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2020-06-28 08:28:3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237
近日,湖南省土地新政策出台,发布了《湖南省耕地开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征收标准、耕地开垦费的支出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调整。那么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要求,将原《办法》明确“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原则,调整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
首先,是对于耕地等级标准的调整。原《办法》按照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4个区域等级,同一区域执行同一标准,不区分具体地块质量情况。《修订稿》将耕地分为优等、高等、中等、低等4个质量等别,不同等别执行不同标准,耕地等级由省级调查、国家确认,这样有利于更好落实占优补优相关政策。
其次,具体征收标准调整为:优等水田7.8万元/亩(优等旱地5.2万元/亩);高等水田7.4万元/亩(高等旱地4.6万元/亩);中等水田6.6万元/亩(中等旱地3.8万元/亩);低等水田5.9万元/亩(低等旱地3.7万元/亩)。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同区域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1.2倍征收”调整为“占用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对应耕地类别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2倍征收”。
二、耕地开垦费的支出范围有哪些?
在原《办法》规定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支出中,增加了旱地改造水田、剥离耕作层再利用、地力培育、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新开发耕地耕种补助等提高现有耕地质量等别的支出;通过交易、调剂等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支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入或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补贴或奖励支出。
原因是:根据“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耕地占补平衡要求,耕地提质改造支出是今后实现占补平衡目标的重要支出;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市县,通过交易或调剂等方式获得补充耕地指标,因此将耕地开垦费作为购买指标的资金来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社会资本投资土地开发项目也是目前补充耕地的一种重要途径,纳入耕地开垦费的相关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