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区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规范最新,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3-01-05 11:42:1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069
为进一步探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有效解决农村自建房公共管理难、安全隐患多、环境秩序乱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更好推进形成宝山区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下面农交网小编带来上海宝山区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规范最新,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主体责任
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农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a)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b)定期检查、维护房屋及附属物;
c)依法开展房屋装饰活动;
d)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e)配合农村房屋体检、日常巡查、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f)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危险房屋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措施;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出租人)
农村自建房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房屋使用人、来沪人员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对不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人发生变动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报告。
农村自建房房屋所有权人不按照规定登记房屋使用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农村自建房房屋所有权人发现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房屋使用人(含承租人)
本市户籍的房屋使用人户籍地与租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如不再租住或租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来沪人员承租农村自建房的,对符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三、街镇(园区)
应落实领导责任制,指定专管部门,建立完善农村自建房综合管理机制。
应完善农村自建房安全巡查制度,依托自建房排查、人口信息平台等建立底数清单和工作台账,发现农村自建房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安全隐患,应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书面告知并组织和跟踪整改情况。
应统筹负责处理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事务,牵头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监控、治理工作,对安全隐患突出、整改不利的区域,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和部门,协调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应开展群众性安全意识宣传工作,在行政村主要街道设立固定宣传栏和宣传牌,定期更新安全管理知识,建设稳定的宣传阵地。
应组织城管综合执法机构和相关条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应统筹推进村(居)卫生健康管理,文明健康行为培育,建立爱国卫生人员和志愿者队伍,解决“脏、乱、差”问题,开展病媒生物季节性集中控制行为,鼓励村居委开展“卫生小区”“卫生楼组”等建设。
应制定农村自建房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队伍,备足备全各类应急物资。
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工作监督管理机制,指导、协调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对在农村自建房疫情防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持续推进。
应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科学划分网格,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对农村管理领域重点管理内容进行监管。
四、村(居)
应制定农村自建房管理公约,按法定程序将有关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完善与区域特点相适应的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村民自治机制。
应落实村干部、社区民警、村民小组长、网格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等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农村自建房日常管理工作。
应引导村民办理宅基地及其房屋的权属登记,未经登记或超过批复标准形成的房屋和建筑不应
五、对外出租经营
鼓励村民将空余农村自建房,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镇(园区)所属企业或者专业住房出租企业统一出租经营管理。
村(居)应组织实施本村用于出租经营的自建房消防管理事务,成立农村自建房巡查联防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并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实施“围合管理”,落实村(居)疫情防控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
开展村(居)民健康教育宣传和爱国卫生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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