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流转方式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租赁、承包林地资源?
2020-06-24 17:01:2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757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那么林权流转方式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租赁、承包林地资源?
一、林权流转方式是什么?
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1、转包
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报发包方备案,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2、出租
是指将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租赁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3、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应当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4、转让
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林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并转移。转让行为按转让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后,应当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转让还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
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入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按照股份分配收益承担风险的行为。
二、哪些人可以租赁、承包林地资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温馨提示,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