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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罗阳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22-11-23 14:34:15来源:博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57

2022年1月20日,博罗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罗阳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博罗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博罗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罗阳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罗阳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全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现将《罗阳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罗阳街道办事处

2022年1月20日

罗阳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切实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广东省《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 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粤委办〔2015〕28号)、惠州市委农办《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市委农办〔2017〕2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街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服务与监督机构

第四条 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名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并挂相应牌子,保留原有的工作场所,配齐工作人员;成立罗阳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罗阳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我街道各村(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罗阳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为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解答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的咨询;

(二)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核;

(三)受委托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信息;

(四)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五)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相关资料的存档;

(六)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质疑解答,协助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  流转交易范围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范围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额度:原则上标的2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产权均应进场交易。鼓励农民自有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流转交易。

第四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实施前,委托方应对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一般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的评估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最终确定交易标的底价。农村产权交易前,需经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一般程序为: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易委托申请。

(二)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业务人员核实委托方有关资料,确认符合交易资格后起草交易方案(公告),报中心领导审核。

(三)发布公告。

(四)意向竞投方在公告期内注册、报名、缴纳足额保证金。

(五)我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人员审核竞投方资格后,竞投方进行自由报价。

(六)公告期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

(七)竞价结束后发布中标公示。

(八)中标方缴交成交款、服务费等。

(九)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受委托发布交易通知书。

(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申请流转交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提交我街道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审批材料。

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标的竞投方案及合同样板。

委托方的声明与保证;

委托标的基本情况材料、权属的证明材料;

确定评估价或底价的相关材料;

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告应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街道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场所和媒介同步发布,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意向竞投方申请竞投,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接受相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竞投申请书;

(二)意向竞投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符合竞投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五)联合竞投的,需提交联合竞投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委托方在披露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竞投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竞投方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后获得竞投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投资格。

第十三条 交易结果应在该项目交易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标的名称、转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拟受让方、公示期限等,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保证金可由委托方授权所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代收代退。保证金控制在交易资产底价总额的10%-15%。未成交方的竞投保证金,在有交易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方的竞投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按交易方案规定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委托一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交易底价低于评估价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鼓励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委托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交流转交易服务费用,竞得方及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暂停交易: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暂停交易的;

(二)委托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三)委托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中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流转交易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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