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不进行安全性鉴定会怎么样?
2022-11-21 10:04:1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1850
为了引导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力度,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置隐患。近日,《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表决通过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那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不进行安全性鉴定会怎么样呢?
一、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明确不得实施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七项行为
包括: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阳台对他人房屋安全使用造成影响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等。
2.这些自建房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最高可罚五万元
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是达到或者超过设计年限的;
二是改建、扩建、移位的;
三是建筑用途或者使用环境改变前的;
四是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损伤、变形等情况的;
五是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不配合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租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最高罚五万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的五种情形,包括:达到或者超过设计年限的;改建、扩建、移位的;建筑用途或者使用环境改变前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损伤、变形等。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4.危险房屋应采取维修、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处置措施,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包括: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自行组织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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