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土地抵押贷款还不起怎么办?会如何处理?
2020-05-28 17:15:1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3480
土地使用权抵押已逐步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经过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受法律保护。那么公司土地抵押贷款还不起怎么办?会如何处理?
通常会依据抵押合同进行处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双方应签定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并在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归户卡上注明:
1、双方当事人姓名(签章)、地址;
2、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主合同的编号;
3、抵押目的、期限以及他项权利设定;
4、评估地价、最高抵押担保额、抵押担保率;
5、违约责任(含不能履行债务时标的物的处分方式及纠纷处理;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而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清偿的,可以这样解决:
1、可根据抵押合同规定委托国土部门通过拍卖方式变现受偿。
2、如果无法变现的,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权,可申请人民法院参考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
3、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时,补办出让手续。
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清偿范围,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房地产抵押合同签定登记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需要办理房屋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2)房屋抵押时,随之抵押但不计入抵押担保额度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土地评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需核定补交出让金,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须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3)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拍卖、变更、折价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中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据国土管理部门在抵押登记时确定的补发出让金比例)。
(4)抵押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温馨提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与主合同存在着对应关系,不得在抵押合同中出现与之不相关的内容,不得出现用于抵押登记的主合同与实际放贷合同不一致的现象,也不得脱离主合同而签定抵押合同或重新签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对于提前办理好的抵押登记,为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发放新贷款必须在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提前放贷,贷款合同签约日期须在抵押合同签约日之前或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