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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岱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08-31 14:58:45来源:岱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123

2022年8月29日,岱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岱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示期为2022年8月29至9月6日。如有岱山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岱山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岱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

岱山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业务范围内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按照村级主体、乡镇审核、部门指导、线上运行的要求开展,并坚持“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文书、统一交易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规定交易平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经相应交易形式依法出租、发包、出售、折价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 交易平台

第五条 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系统,村集体产权流转实行线上交易。

第六条 根据业务需要开设交易保证金等专用账户的,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开立,实行专户专管。

第三章 交易职责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产权交易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制定交易规则、调查处理产权交易投诉,管理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县政务服务办负责做好进场项目流程指导,协调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与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数据对接。

第八条 乡镇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专人负责产权交易审核、资格审查、交易咨询、合同管理、信息收集、资料报送等服务,协助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等。

第九条 村集体为产权交易主体,负责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公告通知、资格审核、实时交易、合同签订,并协助交易方信息录入、报名登记及相关交易流程操作。

第四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村集体产权交易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三)集体养殖水面(河塘、海淡水养殖池塘等)经营权;

(四)“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村集体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使用权、所有权;

(八)村集体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集体产权。

第十一条  下列农村产权原则上不得交易:

(一)直接影响广大成员利益的公益性资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让的集体资产。

第十二条  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总价30万元(含)以上,或者单年流转价格在5万元(含)以上,或者农村土地、林地、集体养殖水面面积50亩(含)以上的,须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虽未达标的额,但村集体认为有必要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

禁止将达到标的要求的交易项目化整为零、分割交易。

第五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挂牌、竞价、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产权流转交易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发布受理。村集体将产权交易信息录入系统登记,生成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同时编辑完成交易公告,提交乡镇审核。乡镇对相关交易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

(二)发布公告。乡镇审核通过后,村集体在系统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以及标的物实地发布交易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日。

交易信息发布期限内,村集体要撤回或变更信息公告的,须申请乡镇同意;若已有受让申请人报名的,不得撤回或变更。

(三)受让登记。受让方根据公告要求进行线上报名,由村集体对报名材料及资格进行初审,然后报乡镇审核。交易公告中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受让方资格审核通过后,根据要求线上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最高不超过标的额20%(视具体项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保证金应缴至指定账户,保证金缴纳成功则报名成功。

在确定未中标后,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未中标单位(人)。中标单位(人)将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一并转为定金。

(四)组织交易。受让报名结束后,根据交易方式进行线上操作交易。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乡镇签证;村集体应发布中标公告,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五)签订合同。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双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村工作人员要将合同录入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并报乡镇备案。

中标单位(人)无故拖延或拒签合同的,其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标单位(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村集体申请产权交易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发布表;

(二)岱山县农村集体产权公开交易方案

(三)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材料;

(四)相关决议或会议记录;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转让方和乡镇的资格审查:

(一)农村集体产权受让申请表;

(二)受让方相关证件;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五)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中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日为准)后,才可参与交易;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交易。

第十八条 转让方信息发布的交易方式,可以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转换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十九条 第一次招标流标后,按招标程序进行第二次招标,重新发布公告。第二次再流标的,村集体可以在不改变条件的前提下自行选择交易方;若改变价格、年限等相关条件,必须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参照周边流转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交易行为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村集体资产交易应进未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由县纪委监委或乡镇纪委视情节轻重对村干部进行相应处分,责成纠正;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村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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