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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印发!附全文

2022-08-26 17:20:49来源:乐亭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94

2021年12月7日,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乐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乐政办字〔2021〕35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乐亭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乐亭县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乐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政办字〔2021〕3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乐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        

乐亭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的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唐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结合乐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原则。

第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流转交易中心)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市场。

县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抵押登记等综合服务,并做好省、市流转交易中心交易标的的基础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本区域范围内100万元以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协助市流转交易中心组织跨区域和100万元以上大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

县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六统一”管理。

第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经县政府同意,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流转交易中心开办和运营费用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

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办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可以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七条流转交易中心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建设运营,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相关流转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流转交易中心设立乡镇服务站,站点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监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流转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包括内部民主决策程序、产权用途管制及法律、法规准许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证明等材料。

第十条县流转交易中心要做好农村产权信息发布、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金结算、交易鉴证、抵押融资等综合服务工作。涉及到农村产权抵押登记的,经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流转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权限进行抵押登记;涉及以其他自然资源或不动产权抵押融资登记的,由自然资源或不动产属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流转交易中心要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流转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不得暗箱操作。

第二章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十二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除集体土地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即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股东)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数额。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

(十一)水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

(十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须通过流转交易中心进行,并纳入当地纪检监察范围。鼓励和引导农户拥有的农村产权进入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流转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公开市场进行。

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第十五条县流转交易中心依照省、市流转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所在地的流转交易中心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第十七条申请出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权属证明,涉及不动产的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流转交易中心。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流转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流转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流转交易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流转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流转交易流程,由流转交易中心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流转交易中心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二十一条交易项目成交后,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流转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二十二条流转交易中心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流转交易中心公告。

第二十三条涉及权属变更的,流转交易双方持交易鉴证书等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业务。

第二十四条为减轻农民负担,流转交易中心对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建立农村产权抵押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五条县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和银行等金融机构规定的风险分担比例,专项用于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五章交易规范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流转交易中心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流转交易中心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流转交易中心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三十条在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前的审批环节及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列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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