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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印发!附全文

2022-08-19 15:53:05来源:常宁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089

2022年8月17日,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常政办发〔2022〕11号),主要目标是:构建“市级集中交易,乡镇村两级服务”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如有常宁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常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以下是文件全文:

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7日

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

为推动农村产权有序流转交易,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增加农民收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省政府《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要求,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二)主要目标

构建“市级集中交易,乡镇村两级服务”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探索建立“组织合法化、交易规范化、操作流程化、管理制度化、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体制,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平台,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行、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机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

通过逐步拓展交易品种、完善交易规则、推行增值服务等,努力将专业产权交易平台升级为一个具有大宗农产品交易功能、大数据信息共享功能、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招商引资功能性的乡村发展平台。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搞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农民自主流转交易,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内容

(一)成立机构。

1.成立市、乡两级联动服务机构。按照交易行为合法化原则及要求,依托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成立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明确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该项工作,各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信息员,可由村干部兼任。

2.明确职能。(1)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培育和建设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制定全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工作制度和交易流程,规范交易价格;发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履行农村产权交易鉴定服务;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并引入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交易数据统计和分析,组织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宣传和交流活动;负责全市范围内较大类(宗)农村产权交易;负责全市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业务受理登记、审核交易内容、信息收集发布、组织产权交易、鉴证合同签订、出具交易鉴证书、完成交割结算等;对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2)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初审、上传上报、政策咨询等服务;指导辖区内农村产权转出方产权交易材料申请等。

(二)搭建平台。

1.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1)坚持“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基本模式。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由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统筹,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利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平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平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平台的基础环境,按照市场运作规律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2)坚持“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与农村产权多个平台的数据联通(联网工作)机制,实现从信息收集、公开发布、组织交易到登记备案“一中心式”服务。(3)坚持“七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格式文本、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监督管理,逐步形成覆盖全市、服务三农的农村产权交易网络体系。

2.农村产权交易场所设置。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交易服务大厅,开设政策咨询、受理登记、组织交易、交易鉴证、资金结算、经济服务等服务窗口,建立工作台账,配置专用档案柜,配备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电子显示屏。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根据自身条件,设置服务窗口,并明确承担部门和工作人员。

3.建立农村产权信息管理平台。开发专属网中心,建设专门的网络信息传输系统和线上交易系统,基于互联网实现交易审核、信息发布、业务管理、招标竞价、电子监察等多重功能,做到市

、乡两级产权信息的贯通应用。依托农村产权网上交易系统,开发农村产权电子化交易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打造全市统一的软件管理、硬件支撑服务平台,做到一个网中心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数据库网控中心,与各涉农产权主管部门的农村产权信息数据库进行对接,实现农村产权信息共享。适应智能化发展趋势,配套开发第三方应用程序,建立交易便捷、功能覆盖的手机终端系统。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及时登记产权抵押担保信息,记录借贷主体信用情况,防止农村产权幕后交易行为发生。

(三)明确品种。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转让、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户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取得的股权。

7.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小型水利设施设备使用

权,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有偿转让整体或部分使用权。

10.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1.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2.供销合作社系统所拥有的产权交易、资产处置等。

13.农业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权、畜禽新品种权、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经省级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等,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14.其他依法应当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此外,在以上明确的交易品种的基础上,逐步拓展为资源类、资产类、知识产权类、投融资服务类等四个大的类别、20余个交易品种,实现“成熟一宗、推出一宗”。包括补充耕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及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农村资产股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小型水利设施经营权、农业服务类项目、大宗农产品交易、资产处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和各类农村知识产权、专利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技术培训服务等交易,以及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四)规范机制

1.交易制度。制定出台《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等交易管理制度,制订产权流转申请审核、权属确认、变更登记、交易鉴证、动态报价、转让拍卖、网络竞价、资金结算、收费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产权审查监督、组织交易、交易鉴证、抵押融资、调处仲裁、风险防范、收储处置等方法步骤,设计好覆盖产品注册、申请、挂牌、交易、竞价、结算等环节的各类产权交易规则。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理清内部运行和上下衔接的工作程序,制定交易流程图并上网、上墙。为转出方、受让方制定统一的《交易申请书》、《交易合同》、《交易鉴证申请表》等格式化范本等。

2.交易权限。本市辖区内各类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均由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并完成交易,否则,交易双方的权、责、利不予以保障。

3.交易程序。需要进行产权交易的项目,首先由产权人写出交易申请,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发布信息,产权受让人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按程序公开交易,双方当事人签约成交,最后由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相关资料向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变更产权登记。

4.交易收费。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报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实行单向收费,不向转让方收取交易费用。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主要完成服务平台搭建和市场体系制度建设,争取在2021年8月底完成。

(一)搭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1)成立机构。2022年7月底前,市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成立,并明确编制、人员;同时,对乡镇和街道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人员实行定岗定人,并进行培训。(2)建设平台。在2022年8月底前,按照市场运作规律,确定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营方,由建设和运营方建设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平台。(3)场所设置。在2022年8月底前,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面完成场所建设并试运行。2022年10月底前,完成乡镇和街道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人员的培训和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设置。

(二)完成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建设。2022年10月底前,由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常宁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科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制定出台产权交易管理规则、交易流程图以及相关格式文本,并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

第二阶段主要完成宣传发动、确权颁证、数据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产权主体进场交易,逐步培育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一)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和举措,积极宣传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及发展成效,为农村产权交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鼓励引导农民个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觉入市交易,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有效运转。

(二)确权颁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农业、林业、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农村各类产权应尽快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确保各项数据审核无误,为农村产权交易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数据库建设。为实现产权交易中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应在确权成果数据基础上,要求对各类产权数据进行认真复核,并负责及时录入,建立各类农村产权数据库,落实保密措施,加强安全防范,对数据资源进行严格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常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周泉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农业农村局局长郭云金任副组长,市发改局、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科工信局、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以及相关金融机构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农村经营服务中心,由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二)保障工作经费。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平台建设费用和系统开发费用,由合作第三方出资建设,交易中心运营费用原则上自筹自助,市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顺利推进。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农业、林业、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科工、市场监管、农经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负其责,为我市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提供政策、业务上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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