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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临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2022-07-29 15:48:16来源:临湘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361

2022年4月28日,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2〕12号),并附件《临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如有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下面是文件全文:

临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临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湘办发〔2021〕1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实现乡村振兴和服务“三农”为目标,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通过整合资源,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二)主要目标

充分运用发挥我市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成果,建成市、镇、村三级互联互通、覆盖全市、功能齐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体系,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农村集体和农民家庭资产资源利用率、产出率。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规范经营,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坚持公益性为主,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服务在农村发展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开、公正、规范”原则。形成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3.坚持统筹规划原则。农村产权交易遵循市场规律,在市人民政府监管下开展服务。市级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站,村(社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点,形成市、镇、村三级联动的服务体系。

二、建设内容

(一)确定构建模式

由岳阳惠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占股55%)引进一家有运营经验和技术的市场主体(占股45%)共同出资成立临湘市惠临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指导下,由该公司协助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筹建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并由该公司代为运营,实行“独立运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的模式。

(二)建设交易实体

1.机构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单位,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家庭户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是信息集散、价格发现、交易中介,同时还要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服务功能。

2.平台结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市、镇、村三级平台,分级完成立项预审、交易申请、审核受理、信息发布、合同管理、归档备查等工作流程。

(1)市级平台。市级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办公场地设市智慧政务中心,主要负责全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登记与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组织及配套服务工作,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

(2)镇级平台。各镇(街道)设立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主要承担本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服务点的工作指导。交易标的权属、出让方资格、土地规划和用途、民主决策程序等相关流转交易资料及信息都要经市级平台审核发布。

(3)村级平台。各村(社区)设立村农村产权交易点,主要承担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及宣传等工作。

(三)确定交易品种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2.林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农村集体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项目资金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房等。农村宅基地按照民法典约定流转,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10.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1.其他涉农产权交易。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采取转让、出租、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他涉农不良资产处置、资产交易等。

(四)规范交易机制

1.交易制度。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快研究制定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止、终结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财务结算等制度,在全市推行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运营模式,加强对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的业务指导,确保流转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2.交易形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的耕地、林地等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专项项目建设,可以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所有或承包的,可以采取承包、出租、入股、合作、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细则由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制定。

3.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其他投资者。农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其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是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4.交易程序。信息收集—交易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告—意向受让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组织交易—交易公示—成交签约—交易资金结算—出具交易鉴证。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期。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临湘市惠临综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完成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筹建、挂牌、运营,正式开展业务工作;完成相关农村产权交易制度、规则的制订工作。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线上平台上线运营。

(二)推广期。2022年5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到农村基层推广农村产权交易的进场工作,对涉及村(社区)级、镇级(街道)的工作人员和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全方位的涉农知识培训,稳步推进扩大农村产权交易规模。

(三)提质期。2023年1月1日起,将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打造成农村产权综合服务市场,以产权流转服务为基础,提供第三方农资、农机等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发创新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衍生产品,包括担保、融资、咨询、输出服务、银行抵押担保、销售、销售渠道及物流、仓储冷链服务等。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制。成立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科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岳阳惠临公司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方案的推进及各项工作的协调。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指导、监管,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监管机制。成立临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协调农业农村线副主任任副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科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粮食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相关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农村产权交易的运作进行统筹和协调,做好各类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前置服务和审批工作,加强对交易流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制定配套政策。坚持“政府搭台、市场运作”的基本模式,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配套政策与制度。涉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主管部门单位应加强政策宣传与指导督促,确保应进场交易项目全部进场交易;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的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涉农融资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市政府安排一定资金保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重大意义和实践中的典型经验,积极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以便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和科学利用交易平台的功能,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营造良好氛围。

(六)完善考评机制。把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工作作为市委市政府对镇(街道)年度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市政府成立督导组,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对领导重视、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镇(街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机构不健全、工作进度慢、信息上报不准确及时等情况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临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附件

临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要素优化,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从无形走向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自愿规范有序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法律规定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成员之间进行的产权流转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依托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遵循市场规律,统筹开展交易,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权属所有、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闲置农房(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

(二)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要素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市、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站、交易点,形成三级联动的市场体系,在全市推行以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结算的“八统一”整体运营标准,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开展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交易(合同)鉴证、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业务培训与指导、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负责本级流转交易数据与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等工作。条件成熟后,可在当地金融监管等部门指导下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并派出业务专员指导、协助镇(街道)交易站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设立“××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主要承担本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和本镇(街道)集体所有(国有)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信息的收集、初审、上报工作,以及对村级服务点的工作指导。由各镇(街道)安排专人负责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指定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村(社区)设立“××镇(街道)××村(社区)农村产权交易点”,由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至少1人专门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产权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2.林权。

3.“四荒”使用权。

4.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

7.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9.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的转让、出租及合作建房等。

10.国有农牧渔场、农业产业化企业、集体及个人投资兴办的企业等涉农产权交易。

11.其他涉农产权交易。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按《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文件要求,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流转交易。

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先行统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逐步增加进场流转交易的品种及数量,最终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等所有农村产权。交易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耕地、林地等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的专项项目建设,可以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所有或承包的,可以采取承包、出租、入股、合作、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交易。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交易程序及规则

第十一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方申请交易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出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交易的有关证明(相关决议或批复文件);

(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材料;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意向受让方资产规模、信用评价等资信证明材料(验资证明);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资质证明);

(五)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六)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会同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站对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询和权属确认,审核通过后,通过临湘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外发布。同时,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择优开展项目推介和供需对接。交易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意向交易产权要素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要素基础信息、利用现状、流转交易方式和预期价格等内容);

(二)意向转让方、受让方基本情况和相关条件;

(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意向交易信息确定交易方式,统一组织交易。

第十六条  完成组织交易后,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全国统一规范的制式流转交易合同,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完成合同签订后,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10天内完成相关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完成资金结算后,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应体现的公益性市场化属性,通过开展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激发农业发展活力。

(一)经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限内向指定账户交纳意向受让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受让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二)产权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指定账户;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意向受让金,由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款。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交易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由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收益转入挂牌申请方账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由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收益转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确认后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非不可抗原因逾期未签订交易合同且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按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交易纠纷的,有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追索、赔偿。

第六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止后,经交易相关方提出申请,并经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符合交易重启条件的,可重启交易。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结交易: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临湘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接受临湘市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根据交易品种接受该品种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湘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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