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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有要求吗?签订50年期限是否合法?

2020-05-12 12:13:5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322

土地租赁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一个方式。那么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有要求吗?签订50年期限是否合法?

一、土地租赁合同期限

1、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期限

国有土地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2、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期限

原则上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期限不能大于土地承包期。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因此,一般来讲,土地租赁合同都不能超过20年,50年的租赁合同显然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二、土地租赁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前必须注意出租人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转租,务必认真审核土地使用权证照,仔细查看可租期限,认真审查出租人信息,重点关注出租人是否将土地抵押。在合同中应该明确出租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主要是出租人应当提供的基础条件等。

2、出租人擅自终止合同应当赔偿承租方相关损失,包括:承租人已经投入开发的资金损失,在承租土地上建设厂房等物件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工人工资损失,产品废弃损失等,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用途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过审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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