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这5大重点内容,你都了解吗?
2020-05-07 11:56:2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768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省市基本上都制定了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来加强宅基地的管理。
1、宅基地的规划
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一般来讲,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凡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建造住宅。
2、宅基地的申请
通常要想申请到宅基地,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4)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村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年龄证明材料。
3、宅基地的确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房屋建成后,持批准文件等资料到所在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
4、宅基地的流转
除了少数试点地区有特殊规定外,大部分地区满足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禁止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5、宅基地的回收
另外,大家要注意,如果有以下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3)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4)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合法取得的除外);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