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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陵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8-01-23 11:03:02来源:铜陵市政府阅读量:1489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445)

201412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市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铜陵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交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五条农村产权按市场机制进行交易,其中,农村房屋及其宅基地允许在所在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政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内交易。

第六条城乡一体化与转型发展改革专项小组是本市农村产权市场交易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政策制定、交易行为实施综合管理和协调。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区国土、房产、农业等是农村产权交易进程的行业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及部门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管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同时,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具体交易细则由市各职能部门制定,报城乡一体化与转型发展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二章交易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市农交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受理、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并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等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受理等相关事宜,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三)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组织交易,并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等服务;

(四)负责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城乡一体化与转型发展改革专项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农村房屋所有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

(九)依法可以交易的其他农村产权;

第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拍卖、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向市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并向属地农村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县区国土、房产、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据法规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市农交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三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市农交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市农交中心依据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交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到市县区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具体操作程序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操作办理。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市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一体化与转型发展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市农交所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一体化与转型发展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县区国土、房产、农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个人或共有产权所有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收益,原则上大部分归农户所有,小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分配比例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乡一体化与转型发展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据政策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市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城乡一体化与转型发展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注:铜陵市,隶属于安徽省。位于安徽省中南部,东与芜湖市繁昌县、南陵县接壤,南与池州市贵池区、青阳县交界,西与安庆市宜秀区、迎江区、桐城市毗邻,北与合肥市庐江县、芜湖市无为县相邻。辖31县:铜官区、郊区、义安区、枞阳县。总面积3008平方千米,人口170.85万人(2016年户籍总人口)。

铜陵市位于长江中下游平原与皖南山区的交接地带。境内南部低山、丘陵纵横交结,呈北东向展布。气候属于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特点是季风明显,四季分明,全年气候温暖湿润,雨量丰沛,湿度较大,日照充足,雨热同季,无霜期长。境内的地表水主要是长江铜陵段;有天井湖、桂家湖等湖泊。

铜陵因铜得名、以铜而兴,素有“中国古铜都,当代铜基地”之称。采冶铜的历史始于商周,盛于汉唐,延绵3500余年。新中国第一炉铜水、第一块铜锭出自铜陵。第一个铜工业基地建于铜陵,第一支铜业股票发自铜陵。

铜陵市拥有天井湖、浮山、旗山汉武文化生态园等国家4A级旅游景区3个,拥有天然湿地543.8平方千米,白荡湖、菜籽湖、枫沙湖、陈瑶湖和市区东湖、西湖等湖泊星罗棋布,世界上首座利用半自然水域条件对国家一类重点保护动物白鳍豚进行养护的基地也坐落于此。

铜陵是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全民健身示范市、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市,荣获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高奖“长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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