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需要哪些材料?附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2022-04-27 13:48:0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555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宁波市江北区发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想了解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需要哪些材料?跟随农交网小编的脚步来看看吧!
一、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需要哪些材料?
2022年3月29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发布《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江北区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向街道(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
2、讨论通过的交易方案以及会议决议;
3、需资产评估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4、所有权转让的,需提供标的物权属证明;
5、交易标的如涉及相关权利人优先权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的有效书面文件;
6、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不进场交易的资产,须通过江北区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并注明理由;未采用“价高者得”交易规则的项目,须在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中注明理由。
二、江北区农村产权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所在街道(镇)审核同意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当引起中止的情形解除后,应及时恢复交易。
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所在街道(镇)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被审核同意的;
(四)产权已被设置抵押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与终止交易有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需要哪些材料”的解答,农村集体土地的成交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转让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希望对各位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