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哪些交易须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2022-03-10 17:30:13来源:农交网阅读量:896
在大兴区,有些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是需要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交易的时候遵守一些规定。那么,大兴区哪些交易须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应当遵守哪些规定?以下由农交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大兴区哪些交易须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
根据2021年10月12日北京市大兴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大兴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印发的《大兴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京兴政农发〔2021〕55号):
1、大兴区行政区域内,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集体企业对外进行下列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时,须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
(1)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含集体受托流转),面积在10亩以上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养殖水面等。
(2)农村集体林权的流转,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
(3)涉及出租或处置的经济事项合同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交易事项,包括房屋、物业以及农机具、车辆、农业生产资料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企业的无形资产交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企业持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财产权益,包括股权、债权、经营权等。
2、鼓励下列交易通过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
(1)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的交易。
(2)未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农村重大建设事项招投标项目。
(3)非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农民个人所持有的家庭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
二、大兴区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政策文件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坚持自愿、有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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