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农业标准地如何界定?附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2022-02-28 19:04:0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121
农业标准地项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限制畜禽养殖和非清洁水产养殖,限制种植明显不适合我县自然条件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那浦江县农业标准地如何界定?浦江县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浦江县农业标准地界定
根据《浦江县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操作流程》(浦政发〔2019〕18号)文件,浦江县农业标准地是指全县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在土地流转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进项目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地块(包括耕地、园地)。农业“标准地”先从种植业试行,逐步向其他农业产业拓展。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耕地农业生产管控要求,共分为三类:一类标准地(一般农田、园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作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二类标准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草本作物,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三类标准地(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种植其他当年生作物需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对5年内规划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
二、浦江县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根据上文所述浦政发〔2019〕18号文件,各乡镇(街道)都要成立实体化运作的农业开发公司(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土地流转收储、招商和农业“标准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具体工作。
1、调查评估
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农业“标准地”范围,并对农业“标准地”区域内的土地性质、耕地类型、产业状况、宜农地块等进行调查评估,在符合县农业产业总体规划前提下,提出农业项目的产业定位,为“标准地”落地奠定基础。
2、土地流转
乡镇(街道)要优先做好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工作,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增加农业“标准地”储备量。对尚未流转的土地,乡镇(街道)要做好意向流转工作,确保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能最短时间完成流转工作。
3、招商引资
乡镇(街道)将已流转或意向流转的农业“标准地”在政务信息网或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公示,开展农业招商,意向企业根据“标准地”项目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寻找合适的“标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后,提前与乡镇(街道)进行对接达成初步意向。
4、签约供地
乡镇(街道)将农业“标准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流转或与意向企业协议流转。“标准地”竞得者与乡镇(街道)农业开发公司(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农业“标准地”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书,对控制性指标进行约定,并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签约当日企业即可进驻开工建设。
5、服务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紧扣农业“标准地”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处理、土地流转等工作,确保企业签约即可开工,施工无障碍。县政府将把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工作列入乡村振兴工作考核,每月对农业“标准地”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对完成进度慢的乡镇(街道)将实行通报。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施农用地审批等工作,同时加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强化要素保障,合力做好服务工作。
6、指导监管
项目建设竣工后,乡镇(街道)对照规划方案进行验收。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履约认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当年生作物2年,多年生作物根据不同类型作物生产周期来确定),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奖惩激励
建立健全奖励退出机制。农业“标准地”项目,优先享受农业扶持政策。给予通过认定为新增标准地项目(单个项目面积5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10年以上)的所属乡镇、街道农业开发公司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100元/亩工作经费奖励,存量项目不享受该奖励政策。积极探索土地流转保障机制,对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主体,按保费的50%予以补助。对严重违反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且拒不整改的企业,责令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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