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可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有哪些?这四项资产禁止流转!
2022-02-28 09:34:29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99
2019年5月31日佛山市有关部门出台了《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该政策文件中对于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进行了介绍。下面农交网小编就来说说佛山市高明区可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有哪些?
一、佛山市高明区农村集体资产有哪些?
1、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5、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9、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10、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佛山市高明区哪些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1、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2、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3、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4、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农村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