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2022-02-10 13:34:50来源: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872
2018年4月23日,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洞政办发〔2018〕23号),如有温州市洞头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洞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方案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具体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4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3.温州市洞头区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7〕1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指导,结合深化“无违建县”创建、“三改一拆”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全面摸清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现状情况,梳理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登记业务标准,补充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并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动态更新。
(二)主要任务。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1.2018年5月底前,全面启动“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形成满足试点村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2.2018年底前,力争完成75%个村的权籍调查成果,确权登记率要达到80%以上。
3.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力争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数据库。
三、工作步骤
本次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开展:
(一)开展工作部署(2018年4月中旬)
1.组建机构。各街道(乡镇)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承办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村(居)也要相应建立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班子,组织和承办本村(居)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研究制定并出台《洞头区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3.人员业务培训。为保证发证进度和质量,先行组织培训再展开工作,培训对象为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基层国土所全体人员、各街道(乡镇)抽调参与调查的业务骨干和村级主要负责人。
4.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招标。拟定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招标方案,发布招标信息和项目招标结果公示,签订项目合同等。
(二)全面推广实施(2018年5月1日-2019年11月30日)
1.调查摸底(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
由各街道(乡镇)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历史遗留问题的调查工作。要以危旧房专项整治工作为基础,全面摸清不同时期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使用情况,掌握未批先建、少批多占和建房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等基本情况,要分类建立台账,形成基础资料,并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调查表》(附件1)上报区国土资源局汇总。
2.开展权籍调查阶段(2018年5月1日-2019年9月30日)
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建立在洞头区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并充分运用该调查成果数据资料,使本次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籍调查与城镇村庄数字地籍调查做到无缝对接,并加以补充完善。区政府出资统一组织开展权籍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要求招标选择权籍调查单位,再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审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全面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建立全覆盖且完整的洞头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3.试点阶段(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30日)
先在全区范围内选定一个村作为试点,总结工作经验和方法,为下步全区铺开组织实施打下基础。
在试点村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测绘和权籍调查试点,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展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完成试点村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测绘和权籍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同步完成试点村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总结形成适合我区数据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法以及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经验。
4.开展确权登记(2018年7月1日-2019年11月30日)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铺开,力争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由各街道(乡镇)负总责,按照部署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全面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每完成一个行政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上,再进入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在每月底认真做好确权登记发证进度统计工作,并于每30日前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进度表》(附件2)上报给区国土资源局汇总统计。
(三)全面总结验收(2019年12月1日-2020年12月30日)
1.检查总结验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街道(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和登记成果进行检查,各街道(乡镇)要将工作推进完成情况、宣传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做好迎检工作。认真检查确权登记工作相关资料,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建立相关台账,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做好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3.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审批机制,落实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街道(乡镇)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管理,切实推进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登记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坚持“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的原则,依法登记后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受法律保护。违法占地建设和1993年11月1日之后未经规划许可建设的房屋,未经处理,一律不予登记。
(二)自愿申请登记原则。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洞头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
(三)试点先行原则。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要求,选取一个行政村作为洞头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试点村。鼓励试点村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扎实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的展开。
(四)二级审查原则。由各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在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上,以行政村为单位,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后,报各街道(乡镇)初步审核,各街道(乡镇)初审后,相关资料由申请人上报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复核审查并登记发证。
(五)一户一房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则上只登记一处农村宅基地,除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外,其它只作调查不予颁发证书;对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和违法建设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登记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六)整体推进原则。坚持“全面摸底、先行试点、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区统筹、部门指导、街道(乡镇)主体实施的方式,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有效开展调查摸底及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七)优质服务原则。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使广大农民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做到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发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使多数农民满意。
五、登记技术路线
(一)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主体资格审查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户主或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代理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当面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或提交公证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程序
1.不动产权籍调查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是确保不动产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重要保障,是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互联共享的重要支撑。是依照法律程序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现场调查,以全面查清宗地和房产的权属状况,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申请人要配合做好权籍调查的指界工作,由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组织开展不动产测量等相关调查工作,并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房产测量规范》等规范要求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资料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为实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核发不动产证书做好准备。该项工作采取委托中介调查机构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各街道(乡镇)、村(居)委会和国土基层所要积极参与,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做好权籍调查业务的开展和检查入库工作。
2.申请
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审核
(1)权属审核的标准:权属来源合法、面积量算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
(2)权属审核的内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对申请人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状况及房屋所有权审核(土地权属来源审核、土地权属性质和房屋所有权审核)。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权属审核实行初审和复核两级制。初审由街道(乡镇)在经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检查基础上再次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及个人身份证明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会签初审意见。
复核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按照职权进行审查复核,主要对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宗地的土地及房屋产权是否明晰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对申请人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5.公告
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受理登记申请后,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签章手续和土地用途、面积及房屋所有权产权归属和性质进行全面审核后,将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村务公告栏或区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期15天。公告期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对登记结果重新复核。
6.登簿
经复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予以登簿,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注册登簿手续,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7.发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
六、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要求,对违法占地行为抓紧开展处理(处罚);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要坚决拆除,不留死角。对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要在处理好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规定,按照如下政策规定加快推进:
(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的,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基础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房产测绘面积、村(居)证明等资料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二)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集体土地个人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若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及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且未再发生扩建、翻建的,由当事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并经街道(乡镇)核实,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参照当时的政策处理后,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按房产测绘报告和所在村(居)出具相关证明等材料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且在1993年11月1日后至今未发生变化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基础上,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所有权;对超过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对1992年5月28日前对房屋进行拆建使用原有宅基地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根据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所有权。
(四)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集体土地个人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由当事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对违法用地进行处理(处罚)后,按现有在册人口规定面积标准内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区住建部门予以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并根据批准文件、房产测绘报告、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材料按批准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超出规定面积标准部分不予确认权属。
(五)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前,农民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违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在按浙政办发〔2014〕73号文件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对超过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以及超过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定房屋所有权。农民占用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建房,但未办理村镇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村镇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村镇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六)2014年3月27日起,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七)其他涉及违反建设等有关事项的违法处置,为推进本次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继续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八)对违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符合补办条件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予以处罚和补办,街道(乡镇)、区国土资源局和区住建局要及时做好相关补办手续的办理。
七、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一)严格把握政策规定。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确因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等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经街道(乡镇)会同区住建、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认定,可以暂时保留违法超占超建的宅基地及住房,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在宗地图和房屋楼层平面图中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当注明超占面积。对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只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严格统一权利主体。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应当相符,不动产登记时以权利人或户主进行登记,权利主体的确定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农村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不相符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符后予以登记。农村宅基地及住房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宅基地与住房权利主体相符。
(三)严格规范登记行为。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确保登记行为依法、高效、便民。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工作,区政府成立全区加快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和各街道(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发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由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具体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督查、技术指导与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违法建造的农村住房予以查处;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违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予以查处和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办理;住建部门要对符合规划审批条件的农村住房及时补办,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街道(乡镇)、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认定,要对房屋竣工符合规划核实条件的建房对象抓紧组织规划核实确认手续;各街道(乡镇)要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和村级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村民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要协助区相关部门开展确权、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领导小组中的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工作。
(三)强化纪律,考核督查。本项工作列入街道(乡镇)年度考核,考核方案由区考核办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各街道(乡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开展宅基地登记工作,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参与宅基地及住房调查和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减轻农民负担。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积极提升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办理地点要向村级延伸,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要减轻农民负担,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的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司法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政办发〔2014〕73号)精神,对于在本次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期间申请宅基地登记的农户,继续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在办理住房继承公证时,应按件减半收取费用,上述收费不按财产额比例计费。
(五)强化宣传氛围。各街道(乡镇)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主动申请,加快推进我区农房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