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海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2-02-10 11:50:41来源: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62
2020年2月27日,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 海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洞政办发〔2020〕4号),目的是全面深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如有温州市洞头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洞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如下: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加快海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加快海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深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培育农业农村转型发展新动能,巩固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加快我区现代渔农业发展,推进海岛乡村振兴,在历年涉农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意见。
1.支持绿色农业发展。对种植水稻的,给予每亩补助80元;对油菜连片种植50亩以上的经济合作组织,给予每亩补助80元。鼓励农业适度规模、标准化生产,加快发展特色经济作物、中药材等,对连片生产面积在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对发展经济果林20亩以上、成活率达85%以上的每亩补助1000元。鼓励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并通过验收的新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粪污类设施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其它生产设施设备按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鼓励购买符合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农机具,参照中央财政补贴额给予同额奖励。
2.构建质量安全农产品体系。对开展蔬菜农药、水产品药物残留速测500批次/年以上、1500批次/年以上、3000批次/年以上的检测(溯源)点,经考核认定之后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鼓励开展渔农产品无公害、绿色、有机质量认证,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奖励2万元,到期再续证的奖励2万元。对通过农业部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的给予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场验收的给予奖励3万元。
3.鼓励承包地流转。支持村集体采取转包、租赁形式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面积在5亩以上、合同流转期在10年以上的,给予承包土地流入方每年补助500元/亩,给予村级集体每年补助300元/亩,连续补贴2年。鼓励对抛荒地进行复垦开发,连片种植同一品种5亩以上的,每亩补助500元。
4.支持农业产业做强。鼓励羊栖菜和紫菜原料烘干、保鲜加工等,对购买该类新设备或改造提升新设施,龙头企业当年新增投资3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鼓励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企业、区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当年新增投资20万以上的,按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农业企业被新认定为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5.支持农产品展示展销。经区有关部门组织或推荐,参加市内、市外、省外涉农展销会(含地方特色小吃)的,分别给予补助0.3万元、0.5万元、0.8万元;经区有关单位组织或推荐,参加全区范围内的重要节庆展销活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个体,给予一次性补助0.05万元。在精品区或特展区,由企业单独装饰及品牌宣传的另补助1万元。打响“洞头海鲜”品牌,鼓励在上海、杭州、温州等地级市以上的主城区开设洞头海鲜餐饮形象门店,对门店装修及餐饮用具采用统一LOGO进行设置,门店面积在100㎡以上的,补助10万元。
6.鼓励休闲渔农业发展。鼓励村集体、企业、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农业采摘、观光农业、农地彩化、近岸海钓等休闲渔农业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发展“一村一品”农业项目,对当年新增投资20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
7.支持现代渔业发展。鼓励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开展贝藻鱼工厂化育苗、新型材料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项目,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分别按设施投资额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发展装备式深水养殖,总投资5000万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鼓励自主研发渔农业生产工具,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给予奖励1.2万元。鼓励购买新型紫菜插杆打桩机,按设备投资额70%给予补助,每台最高补助2万元。鼓励渔业互助保险,对参加雇主责任互保、渔船互保和养殖互保的,按应缴保费20%给予补助。
8.鼓励开展渔船安全改造。(1)渔船拆旧建新。对渔船原证书船长12米以下(不含12米)、且船舶完工日期在2006年9月16日以前的,拆解后在具备资质的造船厂新建且为钢质的,按以下标准享受补助:新造渔船船长10-12米(不含12米),每艘补助4万元;新造渔船船长10米以下(不含10米),每艘补助2万元。(2)“船证不符”整治。鼓励渔船管理组织牵头开展“船证不符”整治,完成船龄修改的每艘奖励1500元。(3)规范渔船安全管理。鼓励渔船管理组织协助做好渔船安全生产和进出港报告管理,纳管渔船50艘以上的、100艘以上的、150艘以上的分别奖励12万元、18万元、24万元,按要求做好进出港报告的每艘渔船(12米以上)每年奖励500元。
9.规范发展“三位一体”合作组织。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支持农合联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街道(乡镇)农合联为农服务中心、产业农合联、城乡商贸综合服务中心、村综合服务社建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被新认定为市、区级示范性合作社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奖励,各级示范性合作社当年通过复检的,给予0.3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市级示范性“三位一体”农村合作组织的,给予0.5万元奖励。区级示范性(含)以上合作社(联合社)开展产业项目,当年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按当年项目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10.推广“两菜一鱼”区域品牌。每年安排80万元渔农产品品牌宣传专项经费,用于紫菜、羊栖菜、大黄鱼等特色农产品品牌运营和宣传推广工作。对在外宣传“洞头羊栖菜”区域品牌的企业,按投入宣传经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羊栖菜、紫菜等新产品的开发,首创新技术新工艺的,每项给予奖励2万元;对利用其提取物开发成功新产品的,每项给予奖励5万元。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区财政资金,不涉及财政体制分担。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对象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对象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享受补助的项目三年内不得转让,否则区政府有权收回相关奖励补助资金。本政策与市级或区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对象(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农业招商引资。培育新兴渔农业,鼓励内外资、工商资本投向现代农业、设施农业、田园综合体等,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5.本政策自2020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农业秸杆综合利用、化肥农药减控等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供销社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对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我区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大力度支持渔农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