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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宁海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2022-02-08 11:46:54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90

2021年7月15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如有宁海县、鄞州区、奉化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鄞州区农村产权交易、奉化区农村产权交易。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宁海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全面“建好、管好、养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完善管理养护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构建符合我县特点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全面提升管理养护质量,推动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乡道和村道以下简称乡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侵占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执法管理及村道执法监督工作;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县道公路的养护与乡村道养护的管理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养护及村道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道管理养护,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养护。

县发改、财政、审计、人力社保、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把乡村道养护管理纳入工作范围,明确一名工作性质相近的分管领导负责乡村道养护管理并配备一名交通员,成立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乡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根据管养公路的里程配置相应专职养护管理人员和监督员,配备公路巡查车辆、管养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接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

村民委员会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配合做好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相关工作,配置护路员做好村道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将护路爱路纳入村规民约,并采取上墙、设牌等方式予以公示,要求行政村设置率达到100%。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主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管理等职责。

(二)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本县农村公路发展建设规划,审核并报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

(三)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方案,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做好交通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和养护市场监管,指导和监督管理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好养护工程验收备案工作。

(五)负责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县道、乡道公路施工活动的审批。

第九条 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编报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定期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四)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对农村公路进行路线代码编号、区域划分。

(五)拟定乡村道养护各类标准,按规定办理拨付养护补助资金手续。

(六)具体实施乡村道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七)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况水平检测,路况指标以省、市交通部门检测结果为依据,检测比例为每年50%。

第十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职责

(一)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县乡道执法管理和村道执法处罚工作。

(二)依法行使公路执法管理职责,监管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县道、乡道公路施工活动。

(三)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建立由县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公路超限运输联合治理工作机制。

(四)会同县公安、气象等部门建立公路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和路网管理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交换和共享路上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数据。

(五)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行政执法。

(六)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道公路的执法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乡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筹集乡村道养护资金,将乡村道养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编报乡村道养护年度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辖区乡村道养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及建设进度报送等工作,定期对乡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

(五)及时报送乡村道统计信息,提供本区域乡村道详实的基础资料。

(六)加强对乡村道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非法占用乡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七)做好村道公路执法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加强对涉村道公路施工活动的管理,对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村道,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处理。

(八)负责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涉及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公路施工活动的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村道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报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护路员,并在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路面、上下边坡、排水和结构物等的日常养护工作,保持路面整洁、排水通畅、防护稳固。

第三章 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可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农村公路的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实施里程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第十四条 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开展的日常检查、查看工作。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的作业。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养护工程是对影响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正常使用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病害进行的修复。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加大特殊路段养护力度,提高养护有效性和及时性,严格执行桥梁安全运行各项制度,动态消除危桥隧,当年发现的危桥隧处置率达到100%。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检测评估,建立交通安全设施电子档案,落实《宁波市普通公路交通安全防护技术指南(试行)》。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在巡查中发现重度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及时报告;当影响通行安全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行人及车辆进行提示警示。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在农村公路上养护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公开养护路线名称及里程、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宜绿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技术要求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农村公路绿化正常生长,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作业,县道由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乡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村道日常养护可以根据情况委托专业养护队伍组织养护或分段承包给当地村组织、农户(个人)等群众性养护,建立适合实际的灵活多样的日常养护模式。采用群众性日常养护模式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岗前教育。

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委托方(承包方)应当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村道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执法管理工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负责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执法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乡村道的执法管理工作,加强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指导、监督。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和《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完善县乡村三级路长组织管理体系,健全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县有执法员、乡有监督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加强执法执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县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农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应按国家标准逐步完善农村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对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定期保养,及时修缮。县道公路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由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负责实施、乡村道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并接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行业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即公路两侧边沟外缘或坡脚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应满足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或者公路改建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在大中型农村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农村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在农村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预算中安排的必需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部分资金,可以在中央下达的一般债务限额内,通过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筹措。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包括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市补助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县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共同构成。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测算依据是《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等文件,实行定额管理,养护工程还应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普通公路养护部分,不再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相应支出由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公路管理机构职能有效运转。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年度支出计划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编制,报县交通、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后执行。

在养护资金支出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村道”的原则,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资金,应当侧重用于主要县道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农村公路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村道。

第三十四条 对于当年新增的农村公路,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验收备案,并同意纳入相应的公路管养范围,县交通、财政部门应根据该新增农村公路实际的管养时间,在年度支出计划中将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予以补列。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

(一)日常养护资金投入

1.县道公路:按照《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欠发达地区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11〕19号)明确的“16+3”区域,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280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8000元;其他地区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230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3000元。隧道电费根据实际发生数单独结算。(注:胡陈乡、茶院乡、桑洲镇、岔路镇、深甽镇、水车片、双峰片为“16+3”欠发达镇乡村,下同)

2.乡道公路:列入“16+3”区域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70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其他区域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50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16+3”欠发达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其他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

3.村道公路:列入“16+3”区域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30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其他区域市级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2500元,县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2500元。“16+3”欠发达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其他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500元。

(二)养护工程资金投入

列入“16+3”区域市级财政每年每公里补助标准为县道36000元、乡道24000元、村道11000元,其他区域市级财政每年每公里补助标准为县道30000元、乡道20000元、村道9000元。县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不低于市补标准。

县交通局根据养护工程计划统筹安排养护工程资金。县道养护工程除市级以上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责统筹落实;乡村道养护工程县级及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养护工程建安工程结算审计额的90%,不足部分由乡镇自筹落实。

(三)农村公路绿化、灾害性损毁修复以及路政管理等另行安排补助资金。

(四)绿化养护租地费每亩按照早稻收购价予以补助,绿化养护费按养护内容和要求等,经测算后予以补助。

(五)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养护成本的提高和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资金要逐步增加,以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需要。

(六)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标准及县乡公共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准,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原则上5年内至少调整一次。各地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投入,应随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具体下达养护资金计划和编制实施计划时,各地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路面类型、路面宽度等要素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该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交通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分级绩效管理,县人民政府对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为调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村公路工作积极性,保证养护品质、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建立乡村道管理养护考核奖罚制度,按照考核结果对乡镇(街道)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十条 建立日常养护绩效考核机制和乡村道养护工程管理考核机制,县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根据考核结果拨付。乡村道日常养护的考核实行定期考核、日常巡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乡村道养护工程考核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管理、合同管理、验收与备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乡村道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乡村道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县交通、财政部门负责制订。

第四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宁海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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