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关于印发集中联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2-01-27 14:33:20来源: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3538
2019年9月9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集中联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9〕92号),加快推进新农村再造行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新农村。如有宁波市、镇海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宁波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镇海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意见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集中联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关于集中联建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9〕21号)、《关于印发镇海区高水平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镇区委办〔2018〕67号)和《镇海区城中村改造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镇政办发〔2019〕9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农村再造行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美丽新农村,结合我区实际,就集中联建推进新农村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主线,以促进城乡全面融合发展为目标,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按照城乡统筹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加大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力度,有序引导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建设布局合理、用地集约、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农村集居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着力打造新时代美丽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和完善村庄规划,加强多规融合,实现优势互补,明确发展定位,既体现科学前瞻性,更注重可操作性,既重视美感,更注重内涵品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从本地实际和现有条件出发,分布实施,稳步推进。
(二)尊重民意,双向选择。切实尊重村民意愿,发挥其主体地位,充分激发村民群众参与改造的主动性、积极性,将农村居住品质提升、村民受益作为此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政府引导与村民意愿有机结合。
(三)因地制宜,强化特色。从村庄的资源禀赋、地域特点以及村民的需求出发,坚持生产、生活、生态统一,因地制宜制定每个村的改造建设方案和统筹安排建设重点。坚持传承与创新结合,注重保留农村特色和田园风貌,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
(四)资源整合,成片连线。增强政策有效供给和涉农资金整合,加强部门协作和指导服务,强化镇(街道)和行政村的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主观能动性。突出规模效应、整体效应,推进整片拆、整片建、成块改,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区域整体品质。
三、改造对象、条件
2019年编制的《镇海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中的保留村(行政村),且改造方式已规划为拆整结合、综合整治的村,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编制或正在编制村庄改造建设方案,且已列入农村集居点建设计划的村庄。
(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潜力较大,具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农村集居点选址地点。
(三)村民改造意愿强烈,属地镇(街道)对改造计划认可支持,拟改造单元范围(既可以是整个行政村、自然村,也可以是符合规模要求自然村中的连片区域)内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村民同意改建的,并承诺遵守拆旧建新、“一户一宅”、宅基地审批等相关政策规定。
(四)实施主体为行政村,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较强,村班子战斗力强。
四、改造方式、要求
(一)由行政村实施统一联建,编制“一村一方案”,可以统一规划、分期改造建设,每期改造联建户数不少于50户(其中自然村拆整少于50户的可按实际户数计)。建筑形式上以单户多层、2户叠拼为主,辅以一定比例的多高层住宅。具体审批程序、建设标准、监督管理按照《关于印发镇海区农村集体土地农房集中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175号)文件执行。
(二)单户多层和2户叠拼层数为4层(建筑高度控制在以内)。单户多层实际改造建设占地面积按其宅基地可批面积的80%计,户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对2户叠拼、多高层按每户可批宅基地面积分别给予8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额外节地奖励,奖励费用由镇(街道)、村统筹解决。鼓励引导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三)实施改造建设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适当配建一定比例的多层高层住宅,用于村民安置和非本村村民(有房无户)、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拆旧购新、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
(四)未经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所建住宅不得向本村村民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五)对列入改造建设范围的村民单独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不再予以审批。统一联建规划范围内,在符合规划和节地原则前提下,允许个别原有建筑保留,但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相关政策。
五、改造建设资金
改造建设资金通过区、镇(街道)、村及个人四方分担方式来筹措解决。区层面在规划设计、旧房拆除、统一联建、公共设施配套、集约用地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镇(街道)按不低于区级补助资金50%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村享受的各项补助、收益等全部用于改造建设,个人承担部分改造建设费用。区层面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规划设计补助。对村庄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等给予补助,按改造建设户数补助到村,标准为100户以下补助50万,100户以上在50万基础上按每户5000元递增。改造建设分期实施的,可分期补助。
(二)旧房拆除补助。对整体拆除的旧房给予补助,按合规建筑面积补助到村,标准为300元/平方米。成新、结构、装修等差异部分由镇(街道)、村进行统筹配套补助。
(三)统一联建补助。对统一联建新房给予补助,按每户5万元补助到村。
(四)公共设施配套补助。对集居点的道路、绿化、水、电、气、排水、排污等公共设施配套给予补助,按每户5万元补助到村。
对于先行试点村,区层面资金补助对前述(一)至(四)项再给予增加10%的额外奖励补助。
(五)集约用地补助。对村庄宅基地占补平衡后节余土地进行复垦的给予补助,按复垦出的新增耕地面积补助到村,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达到7等水田的,按80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助,耕地质量等级每递减一等补助资金减少10万元/亩。整理出的具备出让条件的经营性土地挂牌出让后,净收益全额返回给镇(街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房补助、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设等。
(六)规费减免和成本控制。严格执行农村集居点建设项目规费减免优惠政策。在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前提下,在桩基、节能环保、工业化配比等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改造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地下空间、停车位不再做要求(由村庄建设范围内统一配套),控制建设成本。
六、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根据各镇(街道)调查摸底情况,结合镇(街道)、村改造意愿,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选择确定2个村作为改造试点村。试点村2019年编制完成具体改造规划建设方案,会同镇(街道)制定实施细则和计划,2020年开始启动改造建设。
(二)面上推广。在总结试点村改造建设情况基础上,2020年开始在全区探索有条件推广的途径和方式。经村申请,镇(街道)初审同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相关部门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审核并确定每年改造建设名单。
(三)总结提升。回顾总结前阶段改造建设经验与教训,巩固提升改造建设成效,部署明确下一轮改造建设工作任务。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建立齐抓共管、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 “区指导、镇(街道)统筹、村主体”的三级联动的工作网络。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村一方案”的审批;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负责农村宅基地建设审批管理,修订宅基地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宅基地有偿退出及不动产权证办理办法等工作;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负责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多高层农民住宅的建设审批程序和基本建设标准,加强对多高层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区级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指导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各镇(街道)要制定完善相应的实施细则,指导和审核“一村一策”改造建设总体方案,配强配足工作力量,统筹推进辖区改造建设工作;各行政村负责编制实施本村改造建设总体方案,包括新房建造、拆整复垦、政策处理、资金筹措等。
(二)有序推进,保持稳定。要有序推进农村集居点改造建设,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矛盾和问题,保持村庄和谐稳定。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要加强巡查力度,严格监管,对超面积建设等违规现象,坚决予以制止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改造建设工作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区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村民了解政策、理解政策,进一步增强参与改造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氛围。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