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知识产权资助标准最新:最高可以拿到多少钱的奖励?
2022-01-26 14:39:5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37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支撑任丘高质量发展,任丘市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资助。那任丘市知识产权资助标准是多少?最高可以拿到多少钱的奖励?
任丘市知识产权资助标准
根据《任丘市知识产权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任丘市知识产权资助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标准
(1)对新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的30%(省、市、县奖励总额不超过100%)、本市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进行奖励。
(3)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已经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3000元;未享受减缴的,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4)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同一专利权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件专利不得重复资助。
(5)对从省外、域外引进发明专利,转让后并持续在任丘市实施转化的,每家企业当年所获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知识产权保护资助标准
(1)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河北优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知识产权运用资助标准
(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
对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确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事业单位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
引导任丘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服务机构建设一批县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确定为县级以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的单位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扶持。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通过自主专利权质押获得一年以上银行贷款、且将贷款用于与专利生产能力建设有关投资的科技型企业,采用专利权质押单一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贷款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2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采用专利权质押附加其他担保组合方式获得贷款的,对第一年专利权质押部分按照不超过合同约定实际贷款利息的20%给予融资企业补助;同一补助年度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4)专利保险补助
对利用自主专利购买保期一年以上专利保险产品的企业第一年专利保险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必要时可根据预算规模调整补助比例。同一单位续保的同一专利同一险种保费不予补助。每个企业补贴总额度不超过5万元。
(5)实施专利导航计划
围绕任丘市重点企业、特定专业技术领域以及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计划项目,指引企业、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补助;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计划项目采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申报方式,每年不超过2项,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经费补助。
(6)推进地理标志和商标品牌运用
聚焦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和商标品牌富农,对有效运用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具备发展前景好、代表性强、覆盖面大、普惠面广,能有效促进精准扶贫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的地方特色产业项目给予经费补助,每项最高补助20万元,每年不超过5项。
4、知识产权服务资助标准
(1)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获批建设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或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分站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2)对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确定为河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确定为沧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专利奖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2)对获得河北省优势培育工程专利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