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哪些交易标准?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交易?
2022-01-26 11:19:4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625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服务原则就是盘活农村资产,坚持依法、公开、公正、规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那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哪些交易标准?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交易?
一、平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标准
根据2021年3月20日印发,现行有效的《平泉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平政办〔2021〕27号)文件,达到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及大宗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必须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具体标准为:
1、标的额度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项目;
2、造价预算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农村集体建设类项目;采购预算额度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农村集体采购类项目。
3、标的额度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宗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项目。
4、不足以上标的额度,但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有必要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农村集体建设项目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项目。
同时,平泉市也鼓励农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拥有农村产权标的额度达到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流转交易。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交易
1、中止交易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
(1)标的物存在权属不清、权属纠纷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等妨碍产权交易情形的;
(2)出让方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批程序等,擅自出让产权的;
(3)出让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不完整的;
(4)交易当事人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对产权交易中心要求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者违规作为的;
(5)受让方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出让方、产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等情况的;
(6)影响流转交易活动进程的其他事项。
2、终结交易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产权交易中心可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终结或不予终结的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终结的决定:
(1)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
(2)交易当事人无故不推进流转交易进程,经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3)自首次信息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4)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5)经确认流转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履行市场服务职能,负责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对进场交易的标的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