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奖励多少?附不予奖励的情形!
2022-01-24 17:08:3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779
为了进一步鼓励、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增城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那么广州市增城区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奖励多少?让农交网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吧!
一、广州市增城区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奖励
增城区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不同情形设置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1.如果当年正在履行的流转合同价格等于或高于1000元/亩/年的,则当年按照5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2.如果当年正在履行的流转合同价格低于1000元/亩/年的,则当年按照该流转价格50%的标准给予奖励。
本办法实施后,对已成功申报专项资金奖励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由于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终止、解除的,或者再次流转的,则对承包农户的财政补助及对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村社干部和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奖励相应停止。
小编提示,增城区农业经营主体奖励条件如下:
1.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在5年以上。首次申请补贴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合同剩余连续流转期限达5年以上。
2.以农业经营主体为单位,单个农业经营主体连片经营农村土地面积达到200亩(含200亩,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受让同一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土地累计达200亩的,原则上也视为连片经营)以上,并对土地资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申报项目须通过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进行。
二、增城区农业经营主体不予奖励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申请所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奖励:
1.开展花卉、绿化苗木、草坪草皮种植,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丢荒6个月以上的,丢荒当年计入连续5年申请奖励的年限内;
3.因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3年以内的,或因非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受到规划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3年以内的;上述所指的3年计入连续5年申请奖励的年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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