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霍城县2020年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2022-01-24 15:04:04来源:霍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950
2020年6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印发了《霍城县2020年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如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村产权交易、霍城县农村产权交易。方案明确了工作思路、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补偿方式、实施单位、工作职责、征收工作实施步骤、征收补偿及优惠政策、不予补偿的情形。
关于印发《霍城县2020年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园区管委会,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果子沟—赛里木湖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清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霍城县2020年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8日
霍城县2020年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0年霍城县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590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187号令)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坚持以民生建设为基础,在充分了解掌握被征收地块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前提下,兼顾被征收人的利益,高效、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居民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原则
征收补偿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民生为重、公正公开、依法征收”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为加大征收安置工作力度,调整充实霍城县房屋和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艾斯克尔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尹 忠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朱晓峰 县委常委、副县长
张 迅 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汪建军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孔维新 住建局局长
孙 炜 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 伟 发改委主任
王林华 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
杨建平 税务局局长
马祥泽 信访局局长
张 伟 审计局党组书记
史可欣 财政局副局长
韩宝胜 政法委专职副书记
王 健 林草局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
李向东 司法局党组书记
王 军 公安局副局长
刘厚杨 水定镇镇长
伊力夏提 兰干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孔维新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四、补偿方式
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五、实施单位
水定镇人民政府
六、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等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2.拟定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3.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
4.拟定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5.在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6.协调各相关单位解决好征收补偿工作的手续、资金等问题;
7.审核征收实施单位报送的征收补偿协议和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确认资料完备后,报送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审核后给予支付补偿款。
(二)征收实施单位工作职责
1.对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和被征收人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对房屋、土地性质不明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2.向相关部门调取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土地、规划、房产等手续;
3.做好违建、抢建的摸排,与相关执法部门做好对接工作;
4.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得力人员,积极开展征收工作;
5.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发放购房券及购房券价值以外补偿款的相关资料并报送县征收办公室复核;
6.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相关文书的公布、公告,就补偿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做好协商书面记录;
7.配合县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意见征求、听证、论证、公示,组织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及时收回被征收房屋钥匙,避免因房主自行拆迁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协同单位工作职责
1.自然资源局:出具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地块的四至界限图纸,负责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性质核实认定工作,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认定和处理。出具城乡一体化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关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根据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供的林地及树木的核查结果,计算林地及树木的补偿价值,将计算结果提供给征收实施单位。暂停对征收范围内新建房屋审批手续办理,做好违建、抢建的处理、整治工作;
2.发改委:负责将城乡一体化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出具城乡一体化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论证;
3.纪委监委:对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中所有环节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征收工作进行现场督查;
4.财政局:负责城乡一体化项目资金的落实、筹措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城乡一体化项目征收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核拨征收工作经费;
5.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的林地及树木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提交自然资源局。核查结果要说明征用林地的面积、地类、权属、林种、林木株数等现状。对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市场监督管理局: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对“住改非”房屋营业执照进行认定;
7.信访局:负责上访群众的接待,妥善处理征收信访问题,做好征收工作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防范工作;
8.司法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征收过程中所有法律程序进行审核,适时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
9.公安局: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居民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县居民因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
10、税务局:做好征收区域内涉税个体及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为房屋土地征收提供数据支撑,指定专人与县征收办公室进行对接,办理安置房税务相关手续,对安置房相关税费缴纳及减免政策进行解释。
七、征收工作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新增地块的入户调查和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城乡一体化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区域内进行为期30天的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订后,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开展评估工作,做出评估报告。
(二)补偿安置阶段
1.被征收房屋以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70%领取购房券,剩余30%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部分不得高于30%,购房券只限用于在购买政府投资兴建的安置房时使用。
2.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由开发商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安置房产权手续可办理至被征收人或其户籍内任一直系亲属名下。
八、征收补偿及优惠政策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590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187号令)及相关文件精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被征房屋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所占土地以外的土地由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调查结果,参照最新的土地基准价格成新结果报告、最新土地地类级别区域图进行修正后,做出土地评估价值。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单为准,对被征收户进行补偿。
(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关于印发霍城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发〔2011〕39号)文件,耕地按以上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程序依法划拨的宅基地或者经所在乡镇(中心)、村委会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宅基地上房屋和土地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执行。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手续的,经乡镇(中心)人民政府和所在村委会核实认定的,同样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征收。耕地上所建房屋及附属物由自然资源局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给予核实认定,经核实认定给予补偿的,由评估公司按最新的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再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户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三)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后经全部或部分改造为经营性质的房屋认定及补偿。认定依据: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合法经营的。面积认定:在持有证件并认定为合法有效后,经营面积的认定以征收实施单位及评估公司入户调查为准。补偿标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为住宅,后经全部或部分改造为经营性质的房屋,给予评估价值5%的经营补偿。
(四)优惠政策
1.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可享受搬迁费5000元/户,享受临时安置费9600元/户(按相关政策每月800元,计发12个月)。
2.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户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户每户1万元奖励金,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金。
3.选择政府投资兴建的安置房,安置房均价低于其他开发商同期同类商品房均价。
九、不予补偿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事项不予补偿:
(一)自调查评估组调查之日或通知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二)征收决定发布前,已被自然资源局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并送达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自然资源部门已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