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萧山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1-21 11:14:40来源: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315
2021年10月28日,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发布《萧山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萧农产〔2021〕356号),补贴对象为萧山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如有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萧山区农村产权交易。文件如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快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高质量发展进程,促进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工程建设,根据上级农机购置补贴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业机械化发展情况,现将《萧山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萧山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切实推进“机械强农”行动,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一、补贴原则
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水产、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稳定提高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实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机具范围
中央补贴机具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附件1),重点保障农业稳产保供和主导产业机具需求,按年度将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省级补贴机具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附件2),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省级累加补贴机具主要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
市级补贴机具范围为对已列入中央补贴目录的部分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和农业节能环保等机械装备的购置给予配套补贴。虽未列入中央、省补贴目录但适合杭州市农业发展需要的农机具进行购置补贴。
区级补贴机具范围为没有列入上级补贴目录或者需要追加补贴的我区主导产业迫切需要的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区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需明确机具名称、型号与生产厂家(已列入上级目录追加补贴的机具只需明确分档),须通过专家评审,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列入区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厂家,需提供:
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机具信息(包括机具名称、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照片等);
机具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4.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公布)。可到浙江农业信息网上查询《2021-2023年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
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
(二)省级累加补贴资金主要对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打(压)捆机等实行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由省与区按4:6比例共同承担。
(三)市级补贴产品和补贴额度按《萧山区2021-2023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3)执行。如与杭州市相关文件不一致的另行调整。
(四)区级购机补贴资金用于省市购机补贴政策配套与区级购机补贴政策实施。省市购机补贴区级配套按省市政策文件执行。没有列入上级补贴目录或者需要追加补贴的我区主导产业迫切需要的先进适用农机装备,区农机化补贴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机额的50%,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属区内首台引进的机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比例不超过购机额的80%,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对联合社、加入联合社的合作社(公司、个人)及加入联合社的合作社成员,购置中央及省市区各级补贴在5000元(含)以上的粮油生产机械及监管农机作业面积的农业用北斗终端,每台(套)农机购置补贴可再提高20%,最高不超过购机额的90%。
四、操作程序
中央和省级资金补贴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享受区级单独或追加资金的补贴机具,未经许可在3年内不允许转让、报废。
(二)提交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申请杭州市补贴资金的购机户购机后需填写《杭州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购机发票、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以及“一卡通”或银行卡(折),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审核后报区农机主管部门审定。按照“先报先补,资金用完即止”的原则进行补贴,当年因杭州财政预算规模所限未能享受补贴的,下一年度优先补贴,标准参照下一年度执行(优先补贴到2023年止)。
申请萧山区补贴资金需填写《萧山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5)。申请联合社追加补贴资金需填写《萧山区农机购置补贴加入联合社追加补贴申请表》(附件6)。
(三)审核核验。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和镇街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强化政策监管的通知》(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购机者需补正的资料;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一般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浙江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完成公示后将结算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结算兑付。区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下达补贴资金,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中央资金。实施省级累加补贴和省级补贴的机具,可在机具实际投入应用并完成一定作业量后再行兑付省级资金。因上级补助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
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上级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导致当年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五)归档。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五、工作要求
1.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镇街要按照购机补贴相关规定,规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的具体实施工作。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产销企业、购机者,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财办〔2017〕26号)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区级单独或追加资金的补贴机具,存在弄虚作假及3年内私自转卖、报废等违规行为的,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有权追回、暂停联合社追加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取消3年内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加强宣传,提升服务。各镇街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的种类、申请补贴程序和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及服务咨询工作。
3.公开信息,阳光操作。严格执行购机补贴相关规定,确保补贴政策切实落到实处。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在浙江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布本年度补贴受益信息(附件7)。
六、其他
本方案自2021年1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补贴对象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上补贴标准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