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地区:《乌什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2-01-20 17:31:37来源:乌什县烟草专卖局阅读量:873
2021年11月1日,阿克苏地区乌什县烟草专卖局印发《乌什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目的是为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于阿克苏地区农村产权交易、乌什县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欢迎大家积极点击咨询。
乌什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烟草市场准入通畅、退出有序、适度竞争、秩序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乌什县行政区域区及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四团永宁镇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按照行政区划、市场类型等特点划分为乡级行政中心(团场团部)、村组(连队)、居民区、集贸市场、商业区和特殊区域,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
第五条 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以常住人口数、各小区住户数、门店户数等为基础数据,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间距设置标准。
(一)乡级行政中心(团场团部)、村组(连队)。乡级行政中心(团场团部)、村组(连队)按照800人口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000人口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1000人口以上的,每增加8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乡级行政中心(团场团部)、村组(连队)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居民区。居民区按照居民户数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400户的,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4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居民区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如农副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按固定门店(含沿街门店)形成的市场规模,设置零售点。固定门店数不满5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50户以上25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25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5个。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四)商业区(即酒店、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按固定门店数每50店设置一个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2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商业区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五)特殊区域。
1.500人以上独立于封闭式生产制造企业、工矿区的员工生活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2.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内每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3.旅游景区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游客服务中心,按照“ 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4.实际经营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娱乐服务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5.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零售点数量上限放宽30%,间距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已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经营的持证零售点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经营主体未发生变化,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重新申领的。
(三)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属于贫困户、残疾人、军烈属、军队(武警部队)依法退出现役并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警)士和义务兵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品牌连锁经营的超市、便利店(门店数量等于或超过20家)。
(五)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超市。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范围内的(此处100米范围内是指以通道口为中心直线距离100米内的场所)。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烟草制品的。
(十一)经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导致卷烟产生异味或变质的场所,或者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二)已被政府纳入征迁规划的区域。
(十三)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四)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五)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出入通道口100米距离范围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九条 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办理延续申请,在符合延续条件的情形下,除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因素和位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的限制规划外,在布局方面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乌什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0日起实施的《乌什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