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2022-01-20 17:25:07来源:阿瓦提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66
为了加强公租房的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管理,健全退出机制,阿瓦提县印发了《阿瓦提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阿瓦提县县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大家如果对阿克苏地区农村产权交易、阿瓦提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感兴趣的话,不妨点击咨询详情。
阿瓦提县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租房的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管理,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廉租房和公租房于2014年并轨运行,统称为公租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县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县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县公租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城区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公租房的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域内的公租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5-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的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设局应当将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具体保障对象结合本地公租房实物供应、住房(租赁)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保障效益。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地区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设立最长保障期限。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本地公租房准入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四)被征收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1.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经民政局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3.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房屋征收部门未分配安置住房。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第十二条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租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须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推进网上受理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提升公租房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社区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县人民政府或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公租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要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
第十八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实施网签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申请人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退出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参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出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因就业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公租房管理单
位应支持和调整,并履行住房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入住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教育,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的租金。可参照租金公式:公租房月租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公租房租金缴费比例。公租房租金缴纳比例,城镇低保家庭不高于3%,城镇低收入家庭不高于8%,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不高于12%。
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本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由住建部门在各乡(镇)集中配建的公租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统一收取租金后交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县组织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干部周转房、教师周转宿舍、“访惠聚”周转宿舍)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一经发现所交押金不予退还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恶意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房屋租金从所交押金中扣除;拒不腾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逾期之日算起的租金,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需对行政区域内的公租房进行权属登记,可以确定所属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理,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具体承担公租房的分配、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纳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租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济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阿瓦提县城镇公租房管理办法》(瓦政办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