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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巴音郭楞州博湖县发布《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知》

2022-01-19 17:20:34来源: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144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博湖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3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用明火,并印发了《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知》,全文如下。大家是否想要了解当地更多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呢?欢迎大家点击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查看详情。

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知-官网截图

关于发布禁火令的通知

当前博湖县已进入冬季干燥期,正值火灾频发,各类诱发火灾的因素增多,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为我县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博湖县社会单位,各乡镇、村居民聚集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加工等场所在此期间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禁火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相关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外来人员携带火种进入苇区(苇场),严禁在苇区(苇场)周边烧荒、焚烧田间秸秆、地膜及环境整治中清扫的垃圾杂物及其他动火行为发生。

(二)严禁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其周边烧荒、串地堰、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等。

(三)严禁在野外野炊、烤火、携带火种及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四)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如需在野外烧香、烧纸、烧蜡烛、燃放鞭炮,须在指定区域并有专人看守,做到人走火灭。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管辖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和巡防工作。

(六)在禁火区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七)学校、家庭应教育好学生、子女,不烧荒、不点火。

(八)在其他有明令禁止动用明火的场所,要严格落实禁火措施。

四、处罚

对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重较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报告。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996—96119、0996—6627152、12345

博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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