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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城裕民县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

2022-01-17 10:36:48来源:裕民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40

2021年12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裕政办规〔2021〕1号),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如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裕民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塔城地区农村产权交易裕民县农村产权交易。本规定介绍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申报程序等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裕政办规〔2021〕1号

各乡镇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裕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盘活棚户区已腾空土地资源,加快棚改腾空的土地出让,及时回笼资金偿还棚改贷款,减轻政府财政偿还压力,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县决定自筹资金持续实施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让群众尽快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现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

第一条 已依法储备的利用棚户区改造资金征收的土地。

第二条  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水、电、路等达到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净地。

第三条  优先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环境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

第三章  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  按照该地块的规划,对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亮化和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第五条  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

第四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第六条  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建设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地块、下达建设资金、确定建设时序、落实建设单位,高效实施建设。

第七条  获得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项目,政府不在予以配套。

第五章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由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明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

第九条  政府常务会议指定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条  政府常务会议通过项目申请后实施。

第六章  强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科学规划。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要求,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棚改土地的道路、绿地、公共空间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占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十二条  注重配套和环境建设。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棚改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抓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建设,搞好绿化,美化环境,吸引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进驻。

第十三条  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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