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勒泰《布尔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
2022-01-10 10:26:13来源:布尔津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321
2020年6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布尔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布政办规〔2020〕2号),本办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如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阿勒泰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布尔津县农村产权交易。本办法明确了布尔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请流程、配租方法、收回情形等。
关于印发《布尔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布政办规〔202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布尔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布尔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6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6日
布尔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和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屋分配和后续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民政、人社、发改、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公积金、市监、税务、公安、金融、纪检监察、审计、布尔津镇等单位,根据相应的职能,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六条 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本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新分户的达到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米以上但属于危房(即危房鉴定达到C、D级)的;
(四)在申请地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本县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等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在申请之日前出售房产产权,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或办理了《居住证》;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及其父母在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新就业职工是指:在本县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且自申请之日起工作不满五年的单身职工。
第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二)办理了《居住证》,并在布尔津镇连续居住两年以上和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三)收入情况符合当地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四)在本县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五)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住房保障类相关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包括:本县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外地来本县务工人员。
第九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引进人才、南疆务工人员和在本地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退伍军人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方能有效。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保障和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应与申请家庭的人数相对应。人口较多的安排两室一厅户型,夫妻二人的安排一室一厅户型,单身的安排合租,合理安排房源。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对象租赁期间按分类计租、分层保障政策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有关规定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并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与公共租赁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物业管理以及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等支出。后期管理费用不足部分应列入县财政预算。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可以家庭、单身居民作为基本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以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
第十七条 单身居民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申请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单身居民申请。多个单身居民可采取合租方式申请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个人或家庭申请程序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向有关部门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书面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住房状况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和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证明;
(二)户籍和婚姻状况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收入状况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一定期限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证明;
(四)财产状况申报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需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及各类证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社区、布尔津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社区提交的申请资料,由社区收集、汇总、审核后,资料齐全的,上报社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资料不齐的,由申请人补充完善后上报。
(二)布尔津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提出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住地社区或工作单位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合格的,在布尔津县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告,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为轮候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分配方案、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等信息在布尔津县政府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布尔津镇人民政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轮候名册,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状况、申请时间,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户型、面积,以及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轮候期。原则上轮候3年仍未获得实物分配的申请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优先向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内可申请享受租赁补贴。
第二十五条 轮候对象中的孤寡老人、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低保无房户、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省部级劳动模范和见义勇为人员、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以及其他住房救助的对象,应优先保障。多层楼房的房源底层应优先面向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保障对象分配。优先分配的具体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取消其轮候资格,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源数量和轮候对象数量,研究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房源情况。包括房源数量、户型面积、所在地点等信息;
(二)参与分配条件。包括参与分配的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轮候期限等方面的限制性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租赁补贴标准;
(四)分配采取的具体方式;
(五)分配过程的相关程序与基本规则;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抓阄、评分等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并体现嵌入式居住的要求。具体分配方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分配过程应公开进行,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邀请媒体监督。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分配结果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向获得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发放通知书。本次分配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继续实行轮候。
第三十一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及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租赁期限及用途,租金费用,房屋交付、使用、修缮,房屋返还,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合同续签,争议解决方式等)、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获得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1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保障。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配租,配租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调整和退出
第三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税务、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每年定期核查保障对象住房、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对住房保障方式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 保障对象对调整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查,保障对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协议,按新的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或享受租赁补贴、租金核减。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租赁补贴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或协议期满,需继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在合同或协议期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收入、财产增加,可继续承租现有住房,但应根据收入、财产等条件变化情况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和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协议,并按新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规定及时变更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的相应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房租,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六)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主体及承重结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七)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条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保障合同,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
(二)租赁补贴未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的;
(三)因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违反本条规定,保障对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取得租赁补贴的,应退还已发放的租赁补贴。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终止或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说明理由。承租人对终止或取消其住房保障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经复查,承租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30日内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结清租金、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因实物保障终止,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退房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第六章 住房使用和后续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及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因承租人原因造成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垃圾处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燃气使用费、通信费、宽带上网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费用应当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也可以组织住房保障家庭实行自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指导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承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物业管理。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和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等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等情形,及时报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详细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轮候情况,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情况,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等情况。
第五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布尔津镇人民政府、各社区应当动态更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保障对象信息、配租合同信息,加强信息化管理,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住房保障工作分析、决策和监管能力。
第五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住房保障对象信用信息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使用和管理,建立诚信档案,推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住户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房地产经济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原《布尔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布政办发〔2015〕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