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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松阳县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

2022-01-04 11:49:32来源:松阳县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91

2021年12月6日,松阳县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松阳县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松农办〔2021〕3号),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各乡镇(街道)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成员管理的集体资金的竞争性存放管理。如有松阳县、缙云县、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松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缙云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莲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系统。具体办法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松阳县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松阳县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松阳县农业农村局代章)

2021年126

松阳县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资金监管,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益,创新、科学、规范存放村集体资金,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 浙农政发【2021】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各乡镇(街道)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成员管理的集体资金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类自有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和代管资金等。实施方式为资金竞争性存放,存放方式仅限于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由村级集体组织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条 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通过竞争性存放的办法确定存放银行。

第五条 实施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接受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监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开展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程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告知相关事项,并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每2年统一组织一次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银行,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只能存放于中标银行。

第七条 村级集体资金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可以采用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类型存放,提高集体资金收益: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5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闲置资金是指各村经济合作社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第八条 纳入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松阳县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以下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采取综合评价的,必须在公开招投标前确定评价办法。

第十条 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村经济合作社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一条 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所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 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村经济合作社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25年内参与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四)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十 各乡镇(街道)负责牵头做好所辖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牵头纳入统一竞争性存放资金的招投标。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将对实施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村集体资金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十 在对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根据《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移送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第十 本办法实施前已由经济合作社自行存放且未到期的存款,应在到期后按本办法实施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十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 本办法由松阳县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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