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调整(2016)
2022-01-04 11:20:04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950
2016年4月14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河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石政发〔2016〕24号)文件发布。如有石河子市、乌鲁木齐市、五家渠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石河子市农村产权交易、乌鲁木齐市农村产权交易、五家渠市农村产权交易。通知介绍了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征收地段的等级划分、税额标准、执行时间。
关于调整石河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石政发〔2016〕24号
有关团场、处,各厂、公司,院、校,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政府、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自治区、兵团驻石各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关于调整石河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复函》新政办函〔2016〕68号),现就调整石河子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
东至玛纳斯河床中心为界,南至石河子南地界,西至石河子与沙湾县分界线,北至原145团的北界(东至夹河子水库西坝线,西至总排干渠与蘑菇湖水库西南角相接处)。
二、征收地段的等级划分
根据我市城镇建设状况及地价水平,对土地使用税等级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一等地。
第一部分:东至东一路西侧,南至北二路北侧,西至西一路东侧,北至北五路南侧。
第二部分:东至东六路西侧,南至北一路北侧,西至东三路东侧,北至北五路南侧。
(二)二等地。
东至东六路西侧,南至天山路北侧,西至西三路东侧,北至乌伊公路南侧。
(三)三等地。
东至玛纳斯河床中心线西侧,南至北疆铁路北侧,西至石河子与沙湾县分界线,北至乌伊公路南侧。
(四)四等地。
第一部分:东至玛纳斯河床中心线西侧,南至乌伊公路北侧,西至石河子与沙湾县分界线东侧,北至原145团的北界线南侧。
第二部分:东至玛纳斯河床中心线西侧,南至石河子南地界北侧,西至石河子与沙湾县分界线东侧,北至北疆铁路南侧。
(五)五等地。
石河子玛河气田所占的土地范围。
三、税额标准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中所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为引导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石河子市土地使用税分等级年税额调整如下:一等地由原来的9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二等地由原来的6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三等地由原来的3元/平方米调整为7元/平方米;四等地由原来的2.1元/平方米调整为3元/平方米;五等地(玛河气田)1.05元/平方米。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5年11月16日起执行。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