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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印发

2022-01-04 11:18:21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480

2021年4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石河子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石政规发〔2021〕2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石河子市、图木舒克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农村产权交易石河子市农村产权交易图木舒克市农村产权交易。本办法介绍了既有多层住宅的定义、加装电梯书面协议、资金筹集、费用分摊等内容。

关于印发《石河子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规发〔2021〕2号

各团场,管委会,机关各委、办、局,北泉镇、石河子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院(校),企业,驻石各单位:

《石河子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八师行政常务会议暨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石河子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提高宜居水平,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石河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市属国资单一产权住宅除外)。且不包括《石河子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内所含内容。

第三条 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行业指导、审查、监督工作。

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履行好属地责任,做好项目申报、居民出资收取、资金管理等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宣传工作,做到报道及时、准确,宣传到位。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供水、供暖、燃气、通信等相关管线单位积极配合管线及其它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工作。

第四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充分协商自愿加装。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无人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由代管的社区或片区管委会做好加装电梯的入户宣传、协议签订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原房改企业(单位)做好本单位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协助、协调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二)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三)电梯运行、保养、维修、检验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四)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为责任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的,该产权人为责任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产权共有人为责任单位。

第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自筹资金及运行使用、保养、维修、检验、安全鉴定等费用由业主承担。

费用分摊方案采用分层设置分摊系数,以第三层分摊系数1为基准:第一层分摊系数为0,第二层分摊系数为0.5,第三层分摊系数为1,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分摊系数增加0.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

第七条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以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业主先行垫付出资,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均可提取公积金。

出资加装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业主出资部分出资收缴齐全,才可进行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多层住宅(市属国资单一产权住宅除外)加装电梯,政府给予每部50%的补助且不高于25万元/部(含水、电、气、暖、通信、广电网络等管线改造费用)。

第九条 政府补贴由市财政承担,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列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加装电梯由住建局组织实施,从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列支。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由街道组织实施,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相关街道。

第十条 加装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一条 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建设者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厂家、总包单位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图纸应当明确设计使用年限,原房屋加装后使用安全是否受到影响,加装是否可靠,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施工图审查手续。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加装电梯施工。

第十三条 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居民达成加装电梯共识后,向街道提出申请。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各部门依据职能制定科学、简便、高效的审查办法。

第十五条 加装电梯设计图纸经消防设计审图合格后实施,应将加装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电梯钥匙以及有关技术资料。电梯厂家按合同履行约定免费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建设者应当依法、依规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结束后,应将建设工程竣工及相关资料报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一般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可以采用刷卡付费方式等运行,实现加装维管一体化。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电梯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规划、施工相关手续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物业公司、街道社区、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纳入年度重点项目考核工作,监督考核加装电梯完成情况,督查各级责任单位电梯加装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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