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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全文

2021-12-28 18:12:59来源:达坂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阅读量:4593

为规范旅游民宿开发、经营行为,提高民宿服务质量,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各部门联合印发了《达坂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达文〔2021〕16号)。大家是否想要了解当地更多的农村产权交易问题呢?欢迎大家点击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查看详情。

达坂城区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民宿开发、经营行为,提高民宿服务质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及统筹 协调。

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落实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并监督民宿营业者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对民宿履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负责核查民宿建筑质量安全,并依法对民宿消防安全进行审批。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安全消防培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片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民宿认定。

民宿认定由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景区管委会、公安、生态环境、建设、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旅游民宿联评联审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现场认定。民宿业主应当根据联评联审小组出具的《民宿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单》,按照相关行业要求提前做好认定准备工作。

现场认定结束后,民宿业主应当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

第五条 民宿申报标准。

(一)建筑安全。

旅游民宿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应遵循城乡一体化要求和建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开展修缮和改造,建筑用地范围和合法建筑面积应保持不变。鼓励民宿的经营业主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二)公共安全

旅游民宿应当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对持有效身份证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入住信息登记、上传。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等制度。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图像系统等治安防范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公共安全图像系统,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高清1080P)。应当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持证上岗)。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消防安全。

旅游民宿应当取得消防许可、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损有效。

(四)食品安全。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五)生态环境。旅游民宿应综合考虑所在地环境容量,加强排污纳管、污水处理等设施配备建设,确保达标规范排放。落实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面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六)从业人员民宿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安保卫人员无涉黄、赌、毒、恐等被刑事处罚、强制隔离戒毒记录。乡村民宿经营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具有完全行动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第六条 民宿等级评定。

民宿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等级评定由区旅游民宿联评联审工作小组初审后,由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逐级上报推荐,丙级民宿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定,甲级、乙级民宿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组织评定。

第七条 民宿奖励政策。

经区旅游民宿联评联审领导小组联合认定的旅游民宿,逐级上报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后,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元。

达坂城区将扶持旅游民宿发展的内容纳入年度惠农政策中,对完成认定的旅游民宿在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八条 民宿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责任:

(一)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

(二)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寝具应一客一换,保持清洁。

(三)参加主管机关、安全监管部门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查验入住客人居民身份证并实名登记,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等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六)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从事民宿经营。

(二)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三)纠缠消费者(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四)不诚信经营,服务收费不明码标价。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六)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滥用土地。

(八)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对不按规定经营,存在以上违规经营行为的旅游民宿,由区旅游民宿联评联审工作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取消其旅游民宿认定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发布机关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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