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农〔2021〕95号:金华市东阳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1-12-27 10:31:19来源:东阳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905
2021年8月29日,东阳市财政局 、东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阳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农〔2021〕95号),如有金华市、东阳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金华市农村产权交易、东阳市农村产权交易。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具体如下: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东阳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阳市财政局 东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9日
东阳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浙农田〔2019〕11号)和《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调整权限的通知》(金市农通〔20192020〕36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本级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
(三)市财政局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开展绩效评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计划,提出农田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建议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做好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制定及绩效自评等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农田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资金使用、进度督促及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资金支出范围
(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二)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1.土地平整;
2.土壤改良;
3.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4.田间机耕道;
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6.农田输配电;
7.损毁工程修复;
8.与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按进度拨款、以奖代补和奖励等补助方式。
(四)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工程测绘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必要的项目管理费、工程管护费、第三方竣工验收初验费、项目入图上库(含资料整理归档)经费以及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奖励(奖励经费专项用于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支出)等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评审、实地考察、预算编制、招标交易费)、检查验收(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费、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奖励经费专项用于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的支出。
(五)本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三、项目申报、实施与验收
(一)建设项目在征求项目区所在村意见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报,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项目一般单独申报,不连片、规模较小的项目打包申报。根据需要可统一组织勘测和检测、设计等工作。
(二)项目调整应严格控制并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单个项目建设内容调整涉及的财政资金达到30%以上(含30%)且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低于30%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并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其中低于10%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授权项目实施单位(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自行调整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三)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完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初验,其中高标准农田项目需报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竣工验收。
四、资金预算、拨付与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年度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方案,并下达建设计划。
(二)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项目资金实行按进度拨付,资金拨付至镇乡(街道),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合同进行结算。进场施工后,按项目工程款和监理费金额进场施工后拨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后按项目工程款和监理费金额拨付至80%;余款待竣工验收后,按最终的结算审计价格拨付剩余资金。
进场施工后,按测绘费和设计费进场施工金额拨付50%,余款待竣工验收后拨付。进场施工后,按项目管理费金额进场施工拨付50%,余款待竣工验收后按实拨付。
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经费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认定入图上库的面积,按实结算拨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其他业主建设的项目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在项目通过验收并公示后直接拨付给业主。
浇灌工程、微喷微灌工程、大喷灌溉工程投资按实际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600元/亩、1200元/亩、1500元/亩。固定式泵站建设(含泵房新建)按实际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4万元;固定式泵站改建(含泵房改建),按实际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1.5万元。
五、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资金使用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项目管理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禁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借项目管理插手项目建设中的材料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