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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2021-12-24 11:51:58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32

2021年8月3日,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发〔2021〕31号)。如有象山县、宁海县、鄞州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象山县农村产权交易、宁海县农村产权交易、鄞州区农村产权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保持农村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其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以有偿方式进入市场并发生转移的行为。具体如下: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象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权保持农村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其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以有偿方式进入市场并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中心城区、石浦镇镇区建设用地范围除外)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县发改、财政、经信、住建、农业农村、旅游、生态保护等部门及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入市主体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代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章 入市范围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关产业规划已经确定为工业、商服等一、二、三产业融合性发展用途的经营性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入市。

农村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复垦后,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统筹管理,允许异地调整入市。

第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产权清晰,权属无争议。

(三)土地具备农村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

(四)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农副产品加工、仓储、旅游和民宿等乡村振兴非禁止类项目。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变相开发,严禁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

第四章 入市方式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进入市场。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应当实行公开交易。除依法可以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外,应当采用拍卖、挂牌、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出让、出租合同另有约定外,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工矿仓储用地50年。

(二)商服用地40年。

第五章 入市程序

第十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向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入市申请。入市主体在提交申请前须按县政府农村小微权力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入市申请书应写明拟入市宗地位置、权属、面积、地上附着物等基本情况,并附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二)审查。地块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入市地块的权属状况、土地使用现状、政策处理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由县发改、经信、农业农村、商务、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入市地块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准入和环保要求出具审核意见。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部门审核意见出具规划条件。

(三)编制入市方案。入市主体应委托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编制入市方案。入市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入市宗地位置、面积、权属、用途、使用年限、交易方式、入市起始价格和土地规划设计条件等。入市起始价格由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委托评估并确认。拟入市土地应纳入年度自然资源储备出让计划。

(四)入市方案表决。入市方案应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内容除了《入市方案》外,还包括入市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期限届满时其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以及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

(五)入市方案审批。入市方案需报请县政府批准。

申请资料包括:入市申请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土地权属材料、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入市方案等。

(六)公告及交易。入市方案批准后,在本县主要报纸和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同时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规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成交确认。土地成交后,竞得人应与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在村集体、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相关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八)签订合同。交易结束后,竞得人应与土地所有权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竞得人应按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完成后,应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

第六章 开发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和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负责监督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的约定开发土地。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发改、经信、农业农村、环保、商务、旅游等相关部门及属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使用权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抵押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因城乡规划或公共利益等原因需要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应当按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并依法予以合理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用于村庄建设及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平分到户,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并接受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4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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